
房地產市場也有所謂的「績優股」,學生套房因具一定的市場需求,房價不易暴跌,收益又穩定,是畢業季時的熱門產品。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國內大學宿舍普遍供不應求,也創造了龐大的租屋需求。以公寓改套房或是直接購買套房出租,獲利一般高於定存。這些校園房地產都擁有獲利高、房客單純且等待期短的特性,對於初入房市、且資金不虞匱乏者是很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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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莊吸血 借四百萬吞三棟房
中國時報【張企群╱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藥局鄭姓女老闆,四年前向地下錢莊借四百萬周轉,沒想到被錢莊設下的放長線釣大魚圈套,雖然陸續還了五百萬元利息,最後名下市值逾三千萬的三棟房產,還是被錢莊侵吞賣掉,一把鼻渧一把眼淚向警方哭訴錢莊吃人不吐骨頭。
昨天上午台北市刑大偵七隊破獲這個以「竹聯幫天龍堂」大哥連健任為首的地下錢莊,逮捕連嫌及成員等八名嫌犯到案,目前查知有數十名被害人,先依組織犯罪等罪嫌送辦,並擴大清查中。
警方指出,年僅廿四歲的連健任,由於膽大敢衝,已是天龍堂中生代大哥,平日結合陳建霖、吳昱勳等十餘名幫眾,在大台北地區經營地下錢莊高利放款業務,如果借款人無力償付,動輒暴力討債,討債前,還會故意先打電話報警,指稱被害人借款不還,要前往處理財務糾紛,以掩飾暴方討債犯行。
連嫌發現借款人無力還錢,名下又有房產,就會逼人賣屋還債,假好心佯稱替借款人找房屋買家,暗地裡透過熟識的代書找人頭,以低價買進借款人的房產,隨即高價轉責脫手,大賺其中差價,借款人的賣屋款也全進了他的口袋。
一名鄭姓藥局女老闆,日前一把鼻渧一把眼淚向警方控訴,四年前她急需一筆周轉金,向連嫌經營的地下錢莊借了四百萬元,幾年來陸續還了五百萬元利息,到今年初被高利貸拖垮,已付不出利息。
鄭女說,連嫌得知她名下有兩棟公寓和一間藥局店面,都位在永和區精華地段,開始逼她賣屋還錢,卻不讓清償本金,只准她付利息錢,在利上滾利下,名下三棟房產全被連嫌吞掉,害她淪落至租屋做生意。說到傷心處,鄭女還數度泣不成聲。
昨天上午,偵七隊兵分多路,在大台北地區查緝連嫌等八名成員到案,起獲大批借款被脅迫簽下的本票及同義還款賣屋的協議書,全案依組織犯罪、恐嚇取財等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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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持有期間只要曾經供做出租使用,無論天數長短,或有無收取租金,都應報繳奢侈稅;若未於時限內申報,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按補稅額加罰一倍罰鍰。(黃悅嬌報導)
臺北國稅局指出,日前選案查核發現,甲先生在一百零一年間買入大安區一件八百萬的小套房,數月後以一千萬元賣出。甲先生因只有這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沒有其他房地產,而且已將其戶籍遷入,形式上符合免課奢侈稅要件。但進一步向地政機關及貸款銀行調閱買賣合約書,查到甲先生在買房合約書中還註明賣方 乙先生與乙先生原來的房客丙先生之間租賃契約內容,而租賃契約則將出租人修改成甲先生。不過,甲先生主張他並未依租賃合約收取任何租金,只有收取房屋清潔 維護的費用,且賣出時已無租約。但國稅局表示,只要持有兩年期間,房屋曾供做出租使用,不論時間長短,或有無收取租金,都應申報奢侈稅。
國稅局認定,甲先生持有不到一年內出售房子且持有期間曾出租,按奢侈稅規定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又因未依時限報繳遭查獲,依法核定補徵稅額一百五十萬元並處一倍罰鍰,也就是「補加罰」合計高達三百萬元。甲先生當初轉手賺取的價差還不夠付,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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瓏山林董事長林鴻堯以贈與的方式取得土地處分權而被起訴,其實共同持分的土地不易買賣,很多人想方設法取得處分權,最常使用的方式就是找人頭地主,增加人數超過3/4,少數服從多數順利賣地,或是假借貸讓土地法拍,人頭金主進場買地,買地手法多,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英業達集團會長葉國一,因為人頭炒房涉及詐欺罪,緩起訴處分。
英業達會長葉國一(2012.5.13):「謝謝、謝謝。」
英業達集團會長葉國一因為炒房獲利4億元,但卻涉及詐欺罪。葉國一(2012.5.13):「因為我個人理財的關係,檢察官有一些問題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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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崔慈悌╱台北報導】
奢侈稅課稅成績不如理想,台聯黨團副總召許忠信歸咎當初修法的同時,並沒有提出配套措施,民眾可以經由房仲業等管道,透過信託登記等方式規避奢侈稅,他也公布五大避稅門路,要求政府「補破網」。
由於現行規定,從買方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日起算,到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止,只要超過2年就不核課奢侈稅。因此實務上,規避奢侈稅的方式可歸類為:
一 信託登記:不動產買賣雙方暫不成立買賣契約,賣方僅將不動產「信託登記」給買方,買方實際上擁有不動產管理經營權利,賣方則獲取價金並維持名義上所有權,待2年期滿再塗銷信託登記,成立形式上的買賣契約並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買方。
二、預告登記:房子先不過戶,賣方同意買方可預告登記,等房子過了2年期限再過戶。由於擔心稅捐機關透過地政單位調出「預告登記」房地產,有可能被查到逃稅,市場上又有進階版的預告登記,亦即賣方將名下其他買賣已超過2年的房子,以預告登記方式假出售,藉以保障權益,而讓手上只剩1間,依規定名下如只有1戶,出售即不受奢侈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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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層-景觀
積欠管裡費---社區排行榜第一名-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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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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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2)日部務會議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都更地區上限為50%,其他地區的獎勵上限為20%,此一容積獎勵的總量管控機制,將於103年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官員表示,近年地方政府過度運用獎勵容積,使大樓愈蓋愈高,影響環境生活品質,也失去都市計畫的用意,因此修訂法規增訂總量上限。圖/本報資料照片內政部官員表示,近年地方政府過度運用獎勵容積,使得大樓愈蓋愈高,不但影響環境生活品質,也失去都市計畫的用意,內政部因此修訂法規,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的上限。
內政部表示,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所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雖然個別增加容積皆訂有上限,卻無「總量累計上限」的規定,以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的情形。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增訂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增訂第34條之3,訂定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在都市更新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獎勵上限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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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2日 上午6:16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李容萍/綜合報導〕大樓有惡鄰居,住戶可以聯手訴請法院「趕」他出去!
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但不必強制遷出戶籍;可上訴。
若判決確定,而梁男拒搬走,社區管委會可聲請強制執行遷離,由法院指揮警方執行。
梁男住桃園縣平鎮的「東方之星」二期社區大樓,該13層樓社區有268戶,梁某與父在96年入住11樓。
住戶指控,梁98年破壞鄰居電鈴和門扇,還常酒後到社區大廳櫃檯騷擾住戶和工作人員,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住戶不堪其擾,經管委會提告後,住戶向法官細數梁的惡行,如99年7月,梁在家縱火燒寶特瓶、塑膠袋(判刑3月定讞,去年1月服刑完畢);前年6月破壞大樓一處電梯門(判30天拘役);前年8月恐嚇大廳工作人員,法院審理中。
住戶說,梁出獄後我行我素,鄰居忍無可忍,前年底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梁某抗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提不出領有殘障手冊等證據,桃園地院去年判管委會勝訴,命梁某搬家、遷籍。

需搬離但可保留戶籍
梁某上訴高院,86歲梁父向法官求情,表示他已向鄰居道歉,強調自己年邁,買不起其他房子,盼勿拆散父子;高院仍認定梁已造成住戶的安全問題,仍判梁應搬家,但不必遷出戶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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