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據樓地板面積計算法定車位,與戶數、 建地面積、 樓層無關。扣除法定車位外就屬獎勵及增設車位,後敘。





法定停車計算規範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都市計畫未規定者,依下列表規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連結)21-1章停車空間(其他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59條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第59(連結)


 



(1)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即法定停車位):
1.謄本上會載明主管機關核發的編號及公共設施持分面積。
(2)
增設停車空間:

1.登記為專有部分,即獨立權狀車位,可以獨立買賣、設定抵押。
2.若公寓大樓分管協議中未規範不可外賣時,可自由買賣而不必與主建物同時移轉。
3.在買賣或被法拍時,其他擁有增購停車位者,具有優先購買權。

(3)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1.獎勵停車位是法令允許建商增設受到容積率獎勵的停車位,但相對用意是「給公眾使用」,藉以彌補停車位的不足。即以私有大樓的地下停車位,替代公有停車位。
2.因為公眾使用,除不特定人外,大樓的所有權人、住戶都能使用。
3.即為專有部分,有獨立權狀,可內賣或外賣,共同持分的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購買此車位要能有權狀,並採持分共有登記,同時要能確認使用位置。

停車位種類與登記方式一覽表

一、法定停車位:.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2.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3.法定停車位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4.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5.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自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


三、獎勵停車位:.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參考資料 http://www.wahas.com/viewthread.php?tid=46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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