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訊】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97年起針對不顧公共安全且霸佔頂樓平台空間,以損害其他居民權利謀取私人利益之頂樓加蓋違章建築,經查該出租牟利情事屬實者,不論是否依法認定為施工中違章建築(A類1組)或是一般性違章建築(D類7組),均將列為「頂樓投資客」專案執行拆除,以維護民眾居家安全及公平正義。
拆除大隊表示,因老舊建築物頂樓平台,長年直接受物理風化作用下,樓版及柱體之承載強度早已低於原設計之強度,且在經不肖投資客大肆隔間導致其所受載重增加,而常使同樓其他層住戶之梁柱結構受損,進而影響結構安全外,亦因違建無法正常申請用電而取得合法供給下,私自接配電供租賃人使用,而常因用電不慎或過載肇成火災,且因頂樓逃生空間不足造成搶救困難進而導致人命傷亡之社會事件,實有所聞。
本大隊礙於現有人力、物力不足等因素,無法全面拆除擅自興建之違章建築,進而訂定「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按序排拆下,積極遏止新違建之產生並使既存之違建逐步老舊淘汰。近年來,因都市發展快速人口過渡集中都會型市鎮,導致於不肖投資客大量購買老舊建築物之頂樓,並佔竊頂樓平台空間大肆違法建造或利用既存之違建恃意翻修並新增隔間與浴廁,出租予不特定人士、罔顧租賃者及其他住戶之權利及居家安全進而牟取私人之利益,並利用報章媒體誤導民眾投入畢生心血,卻面臨被拆除之窘境而得不償失。
因此,拆除大隊再次提醒民眾,台北縣並無所謂「合法違建」,購買前應先查證是否為違建,不要被欺騙,以為佔到便宜;另外,倘有心存僥倖之投資人士,刻意購買頂樓企圖佔竊頂樓平台違法建造或修繕既存違建,進而出租牟利者,亦請再三考慮。本大隊將在為維護民眾居家安全下,經查該出租情事屬實者,不論是否依法認定為施工中違章建築或是一般性違章建築,均將列為「頂樓投資客」專案,即行執行拆除。
367︰ 拆除違章建築是否遇到執行困難?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二)、辦理情形:目前執行遭遇之困難如下:
1.高樓違建:致執行人員不易進入,且高度過高、落料傷人等因素困擾執行人員。
2.建材新穎:因科技發達,建築材料日新越益,違建常以鋼骨等新穎材料施工,以致執行不易。
3. 違建戶規避:執行人員無法進入執行,均以會同地方自治人員,請鎖匠開鎖或不定期突擊排拆,以防違建戶外出規避。
4. 數量龐大:本縣轄區龐大、人口密集,於都市寸土寸金觀念下,違建數量龐大,而政府拆除能力有限,故而訂定「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分類排拆。
369︰ 縣政府違建拆除之執行原則為何?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二)、辦理情形:本府拆除違章建築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係依已擬定之「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依序排拆,該「次序表」之訂定,係視違章案件對公眾利益影響程度之嚴重性,而排定先後順序,凡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交通、公共衛生者優先執行拆除。
371︰ 有關違章建築「即報即拆」案件之處理過程為何?
「即報即拆」措施係由本縣違章建築拆除隊以排定日期及不定期方式,會同各鄉、鎮、市公所人員至各轄區內巡查,凡發現施工中之違建,以當場查報、立即貼單、迅速拆除「即報即拆」方式立即執行拆除,以遏止新違建之產生。
372︰ 檢舉的違章建築,為何過了那麼久還不拆?
本縣土地多屬都會區,人口稠密,建物繁多,相對的違章建築數量亦逐年增加,而本縣拆除隊之人力經費皆有限,無法全面遏止違建之成長。本縣拆除隊以有限之資源下,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乃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故以維護公共安全、公眾交通、公共衛生、增進市容觀瞻(城鄉風貌)等案件為最優先處理。
380︰ 如何認定及拆除違章建築?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二)、辦理情形:
1.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未依法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依法由鄉鎮市公所查報人員查報,再由本縣違章建築拆除隊派員認定。
2. 認定必須拆除之違章建築,將依本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之規定分類組依序排訂日期拆除。
404︰ 拆除違章建築是否有優先次序? 發佈單位: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本縣因違章建築數量龐大,執行拆除之人力、機具不足,而拆除能力有限,因此訂定「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將違章建築分類為A、B、C、D等四類組排拆。其訂定之標準係考量各違章建築標的影響公共利益的程度而加以擬定。其分類如下:
A類:即報即拆案、B類:政策性案件、C類:影響公共安全、D類:一般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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