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若有建物可請求地上權人付地租 法拍土地若有占有人,或土地與地上物(包括建物及農作物)雖屬同一人但沒有併同拍賣,或土地與地上物不屬同一人而拍賣等情形,應由公告中了解不點交的法律原因,作為是否參與競標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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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評量 揚然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奎新指出,若該法拍物件屬抵押物拍賣,則依民法876條視為法定地上權;此時若土地與房屋為同一人所有,僅因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而拍賣,此時建物拍定人或原所有權人取得對土地的法定地上權,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需容忍房屋的存在,直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但能與法定地上權人協議請求給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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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處理棘手 此種案例通常在拍賣公告上會有圖示說明,投標人應多留意,確定建築物使用土地的面積與範圍;但吳奎新說,若公告沒有註明,並不影響該法定抵押權的存在。若該法拍物件不屬抵押物拍賣,此時就要看地上建物占有人是否合法占有。 土地法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拍公告上會註明,想投標的民眾,若屆時得標,還必需等以上權利人放棄優先承買權,才有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而且若順利取得,也只能請求給付地租。 因此,想購買此種土地,投標人應審慎考慮,得標後是否能使用收益,再決定投標與否。 若是他人向地主借用土地搭建房屋,在法律關係為使用借貸,標得土地後可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要求屋主拆屋還地。 若是無權占有,拍定人可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可訴請拆屋還地;吳奎新提醒讀者,此種情形不適用15年的長期消滅時效,占有人不可以長期占有30年的理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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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為土地一部分 土地上若有果樹、稻穀等農作物,依民法66條規定,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而為繼受人所有。 但若地上農作物已經成熟而達到可採收階段,據最高法院74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例外視為由原耕作人取得所有權。又根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項第3款規定,應點交之土地,如有未分離之農作物事先未併同估價拍賣者,得勸告買受人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之補償,或俟有收穫權人收穫後,再行點交。吳奎新指出,如協議不成,該地上農作物又已達到成熟階段,執行法院應准許有收穫權人自行收成。 換言之,當果樹或農作物為長期性,且於拍賣點交時未達採收階段,則該農作物及果樹均屬拍定人所有,在取得所有權後可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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