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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陳懷瑜】
北區國稅局昨(16)日表示,許多學校附近不少寓公寓婆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從事營利行為,只要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都要繳交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根據稅法,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建物,如具3種情形之一,包括: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有形的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2.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只要具備「營業牌號」;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營業登記,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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