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出,銀行借錢給民眾,拿民眾所抵押的不動產,去設定抵押權時,不能再像過去一般,將「債務人一切債務」以契約方式,約定都在擔保範圍內,這種概括式最高限額抵押權的作法,已經違反去年9月28日施行的民法物權編新增規定。
民眾向銀行貸款,銀行習以為常將借款人提供的不動產,拿去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過,過去的這種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種「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以概括方式,將債務人當時及未來債務,以簡單的「一切債務」字眼約定在一紙借款契約內。
至於一切債務涵蓋借款人對銀行所負的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等等。但是這種廣泛的法律關係,借款人可能根本不明白其法律關係,一旦發生爭議,借款人就會吃虧受到財產損失。
以保證債務為例,甲以一塊地價值2千萬元的土地向丙銀行抵押借款120萬元,丙銀行將該不動產設定概括最高限抵押權。甲因與乙是朋友關係,乙向丙銀行借款3千萬元,由甲作保,後來乙生意失敗, 3千萬元只還了1千萬元就無法再還,乙除了欠丙銀行本金2千萬外還有利息及違約金等,丙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取得債權憑證。
甲後來將該筆土地,無償移轉給配偶,但在辦理移轉登記時赫然發現,因為甲當時向丙銀行借款時設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包括一切債務中,竟然涵蓋了「保證」債務,而丙銀行以取得的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查封該筆土地以便透過法拍賣地求償。甲及其配偶方才知道將痛失該筆土地的產權。
法務部表示,銀行不得再以「概括」方式用契約約定,將債務人「一切債務」都列入最高限額抵權擔保範圍。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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