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06日蘋果日報
男子呂文森去年以兩百二十八萬元,向女子張桃紅購買位於高市左營區一棟大廈十三樓,入住後才知道十五年前曾有舊屋主家人跳樓自殺,呂認為張女隱瞞屋況,提告要求解約退款;張女則辯稱跳樓者死於屋外,不算凶宅。高雄地院以跳樓發生地仍屬凶宅,張女應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判退還屋款兩百二十八萬元。
呂文森昨指判決尚未確定,不想多談,張女則無法聯絡。呂提告指出,去年三月透過房仲向張女買下該屋,搬入後不久就聽鄰居說,十五前曾有原屋主家人跨出女兒牆,站在樓下遮雨棚往一樓中庭躍下身亡,賣方張女卻隱瞞。
「屋況須自己打聽」
張女則辯稱,三年前透過法拍買此屋,不知自殺的事,且當時跳樓者並未死在屋內,應不算凶宅,但法院認為該屋是自殺事件發生地,仍算凶宅,判應解約退還屋款兩百二十八萬元。高雄地院昨說,法拍房屋前無從得知是否為凶宅,民眾需自己打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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