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單行法規目錄 (doc檔案)
壹、建築法
(一)總則
(二)建築許可
(三)建築基地
(四)建築界線
(五)施工管理
(六)使用管理
台北縣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專用下水道廢(污)水量總量管制要點
臺北縣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 事項
臺北縣政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要點
(七)附則
(八)其他
臺北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分(併)戶門牌增編(合併)建築物分割(合併)作業要點
二、簡化偏遠地區建管自治條例
三、樹林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貳、建築師法
叁、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
一、都市計畫
二、都市設計
(一)審議
(二)組織程序
三、其它
臺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 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涉及展延暫時登錄有效期美處理原則
臺北縣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設置與工業營運有關辦公室及乙種工業區設置與工業營運有關辦公室、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物流中心業或倉儲批發業或軟體工業申請案處理原則
臺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原 則
臺北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使用面積(營業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
上未逾一萬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之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規定
肆、營造業法
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辦理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
伍、其它
臺北縣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管理之工業區其生產事業用地申請相關產業設施總量管制
臺北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二、三十三及三十四條申請變更編定丁 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
臺北縣基隆河治理基本計劃洪水氾濫區域配合措施建築管理補充說明
臺北縣政府建築工程查核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府法規字第0910729611號令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
零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其範圍如下:
(一)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本法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
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
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第 三 條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
造:
(一) 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二) 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且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
(三) 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准予興
建非集村方式之自用農舍者。
(四) 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臺、
廣告牌、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或挖填土石方
者。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由建築師監造:
(一) 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之竹木造建築物,或三百平方公尺以
下之三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之加強磚造建築物,且其高度在十公尺、樑
跨度在六公尺、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
者。
(二) 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二公噸以下者。
前二項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執照時,其金額、面積、高度、跨度、容量及重量
等數額應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及其估算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第 四 條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土地登記
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起造人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檢附之土地使用權利
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種類及製作規定如下:
一、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區域計
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名稱
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之層數、構
造及其他情況、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標
高、排水系統及各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
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但所附結構計算書業已載
明斷面大小及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放樣前,補送本府備查。
(九)設備圖:載明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
二、結構、應力計算書。
三、地基調查報告書: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
四、建築線指定圖。
五、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六、起造人委託建築師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七、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書。
八、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九、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十、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前項第一款第九目設備圖,其相關電力、電信、給水及污水等設計之許可文
件,得於放樣前補送本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應檢附結構、應力計算書之建築物,其標準及種類如下:
一 四層以上建築物者,應檢附結構計算書。
二 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結構計算
書。
三 二層以下且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混凝土樑之應力計
算書。
四 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第 六 條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
目、第二目、第四目至第六目及第四款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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