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擁有某一間獨棟「透天厝」及其所附「土地」之所有權。


甲缺錢向乙借貸,並提供「透天厝」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來還不出來,經乙向法院聲請許可拍賣抵押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後來由丙得標拍定。


此時,丙的透天厝依附在甲的土地上,如果沒有成立法定地上權的規定,丙對於該土地並沒有占有的權利,甲就可以請求丙拆屋還地,那麼還會有人去買這樣的房屋嗎?


所以法律特別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視為已經有地上權的設定,也就是丙對於甲的該土地有地上權,如此丙的房屋就可以安然的附著在甲的土地上了。


第二個情況也是類似,只不過是甲同時把透天厝以及土地都拿去抵押,後來拍賣的時候,透天厝與土地的得標拍定人不是相同的一個人,這時候也是用相同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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