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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08/11 11:32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很多人都知道,個人欠稅超過50萬元,就會被限制出境,不過,你知道嗎,如果是沒有繳贈與稅,即使你是受贈人,還是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一名A先生電話詢問表示,他接受姑媽贈與現金,贈與稅既然是贈與人繳納的,欠繳贈與稅的應該是他的姑媽,他只是受贈人,為何會被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雖然是贈與人,但如果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是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稽徵機關即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由於A先生的姑媽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而改對A先生課徵,但A先生仍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其欠繳稅額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者,營利事業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南區國稅局也特別提醒,贈與人如果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行蹤不明者,或有第2款逾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經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受贈人仍應繳清稅款,以免因欠稅而遭稅捐保全和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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