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51906447




俗話說:「球是圓的」,是不能這麼斬釘截鐵的認為「要求繼受者必須繳清管理費」就是不對的!要看有沒有足夠的用心與努力的過程。版主的問題必須以「做最好的準備」的角度來為衡量而只要程序完備,其的確是可行的!而貴社區於規約中有訂定這一條就是在制度中踏出了正確的第一步!




如果房屋產權已經面臨法拍的階段,有欠繳管理費也是常情,若管委會想要收到管理費,於買、賣兩方面都要應該去著手的!




法院人員於法拍前一定會到現場勘查與貼條,有管理員的社區一定會知道,此時管理員要記下法拍案號並對該戶之管理費繳納情形予以列管(時時注意),而對以後對該戶之參觀者(法拍前對看房子的訪客)於做訪客記錄時,請他出示有效之身份證件後請其順便於另一本已閱知【已經被告知規約內有繼受人須繳清積欠管理費之規定。】之登記簿上簽名:若其不出示有效證件或不簽名,就拒其進入社區。




(一)       當有欠繳時,管委會就先直接以法院支付命令給原屋主要其繳付(以最快的方法,建立原屋主欠繳管理費的憑據)




(二)       同時也以訴狀於法院聲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於該拍賣案,參與第一優先順位分配債權。




(三)       不管有沒有欠費也聲明均檢附貴大樓住戶規約,述明要求於法拍公告中:記載依規約繼受者必須繳清積欠管理費。當然啦,有些法院的書記官,不一定會依你的聲請狀的內容直接公告,但至少會在公告內容裡加這麼一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而大部份的書記官是會依聲請內容直接公告的。




管委會就可依據這項公告與拍定人「要求」或「協商」追討管理費用,即於法定程序要先站穩這一點!如果遇上皮一點的拍定者,也有可能會與拍定人再上法院打催討管理費官司,或被拍定人提告債權對象不當:




在拍定人通常所持不應繼受欠繳之責所持抗辯之點為:




1、民法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2、民法與第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這一條是無需回應的,其是錯用邏輯的:是錯置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的:因不能說只欠一期時,管委會就不能催討只要有欠費管委會就有權利催討!)




要針對以民法第300301條抗辯的破解,就是前述的要求於法拍公告明列規約要求的程序,只要拍賣公告載明,由拍定人承擔,則拍定人就必須承擔的。而要能於拍賣公告載明的依據就是規約及法院聲請的程序。


 有人曾經引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來做處理,引用的特別法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然該條例中並無對繼受者有催繳積欠管理費的法條,免強說來是第六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而一般人還會引用的是 24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這條法律並不適用於此情況的:因為這條只適用於拍定後與過戶前的階段,卻不適用在拍定前未確定繼受者是誰之情況的。


只要在拍賣公告中有記明『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則拍定人繼受前手積欠管理費為該次法拍的必要條件,得標人當然得繳清前手債務。請參考判決書:臺中地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判決。


 


版主也問:但是誰要去執行?是可歸諸於管理公司的責任嗎?(為執行不力而究其責?)




這是不是可歸責於管理公司,能不能追究其於職務疏失的賠償那要看貴社區與管理公司之間的合約內容。如無明載(管理公司是不會笨到去細載的),則與管理公司的究責求償的官司是會打輸的!




一般社區上法院打催討管理費的官司,都是授權總幹事出庭的,而執行社區文書處理(管理)也是總幹事的,要注意到法拍情況與欠管理費的也都是總幹事,如果因為總幹事疏漏於時效、程序因素而導致社區權益損失或形成呆帳時,以追究其執行不力的賠償是難行的,但以此為不續約理由倒是可行的!且不妨『只』用於談判與威嚇吧!






  • 2008-05-21 13:58:30 補充

    現在有不少的社區於規約中明定:於公共基金之外,區分所有權人還要先繳一筆登帳於科目「存入保證金」的管理基金(6000元或10000元),規約中也明定於日後產權如有移轉時於移轉完成後,扣除積欠管理費及遷移工程損害之後再無息歸還餘額。而於新的產權繼受者須於搬入前先繳此管理基金…這樣就可以減少很多困擾了。


  • 2008-05-21 13:58:55 補充

    另外如果規約內能再配合訂定一條,對欠繳管理費者消除其電梯感應鈕(卡)的使用、購感應鈕(卡)時應先查核其無欠費時方能賣出,就更能管制到三樓以上的準住戶了…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於法院中進行催討管理費的過程建議是要公告的,於平時是可以理所當然的做公示教育,但是要注意:不要公佈到私密資料(如身份證及電話),否則主委會成為被告。


  • 2008-05-25 01:47:45 補充

    有很多的社區是以管理費為公共基金的一部份,這就是「對戶不對人」的開始,並無任一法規有明確的規定公共基金是對戶、還是對人!條例第18條就其四種來源,,無法說明是公共基金是對戶還是對人。就條例第19條:「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也只是說其「權利」移轉而不是說「義務」移轉…。
    等等均不能說是對人還是對戶。


  • 2008-05-25 01:48:00 補充

    故:【於法規有界定不明之處就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效的決議~定出規約,來使其清楚!】說明白了,只要於規約中的是明白的定議於公共基金是以戶為列管,亦無不可!造成該社區的事實。而相對於社區外之第三者,雖是不受其約束,但只要其進入社區,就還是要受約束的。這其中的關鍵就是在於其未進入於社區之前,我們有無進行【有效的告知】。當然富門大大說的一段【法拍的公告視為契約的一部份】是最有力的!


  • 2008-05-25 01:48:15 補充

    另外提一些題外的比喻:
    前屋主所有的欠電、欠瓦斯、欠水費、欠房屋稅、地價稅等等的:都是要先清繳後才能辦理過戶。這些機關與從事民生服務的公司才不管欠繳的是誰,都要於繳清欠費之後才讓你過戶的(就算要以新戶申請:再繳一次的拉線、配管施工費用他們還不見得會允…)
    請見以下的說明:


  • 2008-05-25 01:48:33 補充

    以前的法拍屋產權移轉,有別於一般房屋買賣,是不必繳清前屋主房屋所欠之稅款便可辦理過戶移轉。但自去(96)年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後的法拍屋,開始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滯欠地價稅、房屋稅…等稅,再分配予債權人受償。且如果拍賣價金不足以扣抵時,拍定人仍需補繳差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 2008-05-25 01:48:53 補充

    汽車也是如此:經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計算至車輛過戶時止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
    如果公共基金也是如此,我是不知道公共基金於法定地位是否等同於地價稅房屋稅的,但以理來說:如果這戶的公共基金,是要由繼受者承其權利,那是不是這戶所欠的公共基金,也要由繼受者承其份額而要補繳?然在法律上依據的是法條,而法條是講其條件的,而於此情況,程序的完備正是條件成立的要件。
    一切都要於有本錢之後才能憑本事去爭取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kk9828697 的頭像
    kkk9828697

    Jack法拍屋投資知識部落格

    kkk982869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