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昨(20)日表示,納稅人出售持有2年內的不動產,在申報奢侈稅的時候,賣方必須以出售的交易總價申報,不可隱匿部分金額短報,否則遭國稅局查獲會被處以罰鍰,最高可罰3倍。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有一短報奢侈稅的個案,納稅人甲君於7月1日申報出售一棟持有1年內的不動產,交易金額230萬元,買賣雙方以私人契約方式約定售價中有但書,買方承諾將會在成交價格之外,再多支付10萬元價金作為補償。


官員說,該筆交易是6月4日訂約,賣方7月申報,稅局於8月間發現甲君只申報230萬元,短報10萬元,必須補繳1.5萬元奢侈稅,開罰0.5倍漏稅額。


許春安強調,奢侈稅的申報數必須是總交易價格,比如說房屋價款估出500萬元,賣方因為裝潢或者增設家電、家具一起出售的話,這部分的價值10萬元,買方總支付510萬元的話,必須以510萬元申報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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