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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法拍屋 2兄弟判刑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林姓兄弟不甘房屋遭法院拍賣,拒絕搬出,在法院強制點交房屋前,拆走屋內馬桶、門、廚具,並破壞屋內設備。最高法院今天以毀壞建物罪,將2人各判刑1年。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原本住在台中市北屯區的林姓兄弟,民國95年間因房屋遭法院拍賣,被王姓和陳姓男子買走,但林姓兄弟拒絕搬出房屋,遭王、陳提起訴訟。雙方於96年5月達成和解,林姓兄弟承諾將以新台幣1620萬元買回房屋,否則將在1個月後搬離。
判決指出,林姓兄弟在1個月後並未依約付款購屋,也未搬離,8月間遭法院強制執行點交房屋。但法院人員到場後,卻發現林姓兄弟早已將屋內多扇門拆除,並拆下屋內的馬桶、水龍頭、臉盆,甚至連瓦斯爐等廚具也不放過。此外,並以水泥灌漿或矽力膠等物阻塞水管,還破壞房屋鐵捲門和地磚,遭控毀壞建物。
法院審理時,林姓兄弟主張,馬桶和大門等物是自行出資購買,2人具有所有權。但合議庭認為,馬桶等動產在施工後,已接合在建築物內,根據民法規定,所有權應分別歸屬於拍得建築物的陳姓和王姓男子。因而認為林姓兄弟主張無理由,構成侵占和毀壞建物罪。
法院一審時,各判林姓兄弟8個月及9個月,但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高院。高院合議庭認為,2人一再拖延搬出法拍建物,且加以破壞,造成買主損失,犯後態度不佳,改判有期徒刑1年。
最高法院今駁回被告上訴,維持高院判決刑度。全案定讞。9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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