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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更新日期:2009/01/06 04:09



揚塵綜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則奘指出,屋主委託房仲業務員賣屋,尚未脫手卻因業務員在屋內自殺淪為凶宅,房價勢必受影響,屋主可依民法227條提出債務不履行官司,向東森房屋請求賠償。



東森房屋受屋主所託賣屋,應善盡保管人責任,屋主雖無法對自殺死者提出損害賠償,但依民法188條,僱用劉某的東森房屋,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屋主可向東森房屋要求全部或一部分損害賠償。



至於房仲營業員擅自在屋主屋內自殺,屋主沒有任何刑事責任;而劉某已死亡,屬刑事訴訟法303條公訴不受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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