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更新日期:2009/01/06 04:09



〔記者黃宣弼/台北報導〕讀者魏小姐沒有透過仲介公司,私下在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買一間房子,後來才發現一年前有人在裡頭燒炭自殺,他已付了110萬元,如取消購買,只能拿回55萬元,相當不合理。



房仲︰應無條件解約



信義房屋客法部法律顧問陳幼蘭表示,房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該房子就是俗稱的「凶宅」,依目前房屋買賣實務,只要透過房仲業者交易,通常都會要求賣方在簽訂不動產專屬委託契約書時,一併填寫「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其中一項即記載,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房子是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況,若賣方所言不實而有欺騙企圖,買方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就現在的情況來看,賣方願意退還一半費用,代表已經承認房屋是凶宅,依委託契約書,買賣雙方應該回復交易前的原狀,也就是賣方應該將買方所支付的費用全數退還,房子則歸還賣方,將來若是賣方堅持不肯退錢,買方可循法律途徑解決。



陳幼蘭表示,除了房仲業者要求賣家填寫房屋現況說明書,購屋者其實有許多管道可以避免買到凶宅,例如詢問附近鄰居、社區管委會、里長辦公室,或轄區派出所、消防隊救護紀錄,另外網路上也有人架設凶宅網,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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