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更新日期:2008/09/01 04:0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打官司要注意請求權時效問題,以免「言之有理、求償無門」!



江姓男子主張繼承繼父所有房屋,卻被繼父孫子莫名拆掉,江某向繼父孫子求償100萬元,台南高分院查明江某確因贈與取得房屋處分權,但求償、提訴時間已逾時效,判決江某不得求償定讞。



江某在法庭表示,位於雲林縣二崙鄉港後段的一處土地與兩間磚造平房,是他繼承李姓繼父取得,繼父的孫子李某未經他的同意、擅自拆除房屋,他要向李某求償100萬元。



李某否認江某有繼承房屋、土地的權利。他主張不能說該屋的納稅義務人登記是江某,就說江某是房屋所有權人;縱若江某是房屋所有權人,該屋早在84、5年間即已拆除,江某每年都返鄉祭祖,理應知悉房屋被拆之事,且江某在法庭坦承93年就知道房子被拆掉,他未在2年內行使權利,請求權應已消滅。



高分院合議庭調查房屋稅籍資料得知江某確是房屋納稅義務人,這與江某的李姓繼父把房屋過戶給他的情節吻合,證明房屋是李姓繼父贈與江某無誤,江某因而取得房屋處分權,理可對侵害房屋者求償。但法官說,李某提出的林務局空照圖證明該屋於85年12月10日即已拆除,江某提出求償,已逾10年消滅時效;且江某自承在93年知悉房子被李某拆掉,卻直到96年1月26日才提出求償訴訟,同樣也逾2年消滅時效,李某有理由拒絕賠償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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