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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用地曾經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者,當心若五年之內遭法院法拍,財政部規定,已經獲准退還的增值稅款,亦需全數追繳。

財政部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財政部指出,追討土地增值稅退稅款的範圍,包含重購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例如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經稅捐機關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重購土地卻經法院拍賣者,納稅人也必須繳回原已獲退的土增稅退稅款。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並無次數限制,一生可以多次進行,但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申請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

一、原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完成,且先購後售者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才准適用。

三、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四、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五、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除法拍外,還包括不得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是將戶籍遷出,夫妻間相互贈與也會被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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