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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玥寧╱台北報導】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造成房屋嚴重受損,事後的清理及修繕陸續進行中,專家提醒民眾,若是租賃房屋受到損害,房東必須負擔全部的修繕責任。
根據民法規定,租賃房屋若因為天災造成損失,房屋修繕責任屬於房東,但房客的個人財產損失,房東不須負賠償責任。


 


不用賠房客個人物品
根據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的房屋,如果有修繕必須應由房東負擔,但房東如果於期限內不修繕,房客可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於租金扣除。台灣租屋網市場研究部經理楊建偉說,因法規未明定期限,住在常淹水地區的房客,建議最好在租約註明,假設房屋造成損失後,房東應在10日內修繕完成避免糾紛。
依據法規,房東不用擔負天災過後房客的物品賠償,只須修繕房屋;但若一直未盡修繕責任,又因為天災造成房客的財產損失,房東就得負擔賠償責任。
崔媽媽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表示,以前颱風過後,常發生租屋漏水或玻璃破損情況,房客通知屋主後,屋主遲遲不來修繕,接下來又有颱風造成房客財產損失,此時房客可向房東求償。


 





可申報損失扣所得稅
另外,若因天災造成個人損失,房東及房客都可申報個人財產損失,扣除明年的所得稅,楊建偉說,15萬元以下是以書面審核,超過15萬元的申報政府機關會由專人勘驗;但房東及房客對於損失物品不能重複列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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