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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11/29 04:09
〔記者項程鎮、羅正明/台北報導〕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在89年2、3月間,因作業疏失誤讓不肖人士以偽造的證件資料,登記土地繼承後,再設定抵押權3600萬元,使被害民眾蒙受鉅額損失,最高法院民二庭昨天宣判,判決中壢地政事務所敗訴,須國賠3600萬元確定。
歹徒偽造各種證明
被害人陳蜜說,她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富台段的5筆土地,遭洪考祥偽造相關證書,向地政事務所謊稱她已死亡,並在89年2月間辦理土地繼承登記,隔了一個月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曾姓男子,中壢地政事務所不察,皆准予登記。
土地被侵占 她提告
陳蜜說,登記後不久她碰巧經過本案土地,發現遭曾姓男子豎立建屋公告牌,才驚覺土地遭人侵吞,她花了3600萬元和曾姓男子和解要回土地,但中壢地政事務所不認錯、也不願賠,只好告上法院。
地政處將行政處分
高等法院認為,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見解,土地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責,因此認定中壢地政事務所須為被害人損失負責,最高法院贊同高院見解,駁回中壢地政事務所的上訴。
桃園縣地政處長康秋桂說,早年並無戶政電腦連線資料可供查詢,冒名者偽造身分證等文件,技術高超,肉眼又難以辨別真偽才會發生此事。地政處會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但若無故意或過失,不會轉求償,不過仍會做出適當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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