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欽╱台北報導】女子林秀珍前年透過住商不動產光北加盟店,向男子黃競台買下北市農安街三樓公寓後,發現陽台違法外推還漏水,憤而打官司討公道,台北地院認定住商未盡查證義務,除需與黃男連帶賠償林女二十萬元損失,還要另依《消保法》賠償林女八萬元懲罰性賠償。
國內首例
林秀珍昨說因該屋已轉售不便回應,委任律師王唯鳳則說:「仲介未查證致買方損失,當然要負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官判得很合理。」記者因連繫不上黃男,故不知其回應。
違建缺失也未記載
住商總經理室專案主任徐佳馨則說,因未收到判決書,不知判決理由,無法回應,但總公司去年六月曾與林女協調,因她求償二百萬元太離譜,只好透過司法解決。而當時負責賣屋的仲介陳西耀則已離職,轉任其他房仲公司店長,他昨也不願表示意見。
這起創下國內房仲業因查證疏失而需負懲罰賠償責任案件,緣於前年林秀珍透過住商光北加盟店經紀人陳西耀,以五百二十萬元向黃競台購買北市農安街一間三樓公寓,交屋後林女發現後陽台違法外推二坪,導致陽台外推處與建物接縫間天花板嚴重漏水。
因黃男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記載該屋沒違建、沒漏水,而陳也沒查證,林女因此向黃、陳與住商光北店求償已繳房貸、修漏費及慰撫金共三十四萬八千餘元,另依《消保法》向光北店求償三倍懲罰賠償金一百零四萬餘元。
仲介辯無檢查義務
黃向法官說自己沒錯,因坪數沒少,至於是否違建,仲介有調查義務,而漏水應是林女裝潢造成,與他無關。光北店則說,法律未規定仲介有檢查房屋義務,且林女買屋是為投資,不適用《消保法》。
但法官認為,房仲業以買賣房屋為業,應為消費者把關,黃隱瞞屋況,陳也未查證,對林女不公平,而購屋是消費行為,住商光北店是企業經營者,其提供服務未達《消保法》規定致消費者受損,要負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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