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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和解,由債權人向法院具狀撤回拍賣的執行.
延緩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短期和解條件,債權人同意向法院聲請延緩執行,暫停三個月,屆期到再聲請法院重新公告拍賣;拍賣過程中,債權人有兩次延緩執行的權力.
未送達停拍:每一次的拍賣,法院均需將拍賣公告掛號寄達債務人知曉,如債務人未收到,在拍賣前法院會公告未送達停止拍賣.
未登報停拍:每一次的拍賣前十日,債權人需將拍賣公告刊登報紙媒體,公告社會民眾;如果未於法定時間刊登,拍賣將會停止.
強制執行法 第 82 條
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強制執行法 第 91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91 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強制執行法 第 92 條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強制執行法 第 92 條
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強制執行法 第 93 條
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條件變更停拍:拍賣的內容或拍賣條件(產權或點交),如在拍賣前有所變動,法院來不及重新公告時,當日的拍賣也會以拍賣條件變更而停止拍賣.
- 2008-09-15 19:42:31 補充
延緩執行一次約三個月,執行過程可延緩兩次共約六個月,債權人才能再提出繼續拍賣聲請。
未登報送達或條件變更停拍,約一個月即會排出拍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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