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違章建築」,一般係指未依法申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之前,即擅自建造或使用之建築物。
判斷是否有違章建築之存在最主要的方法,可持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於建物現場比對,了解房屋現況是否有增建、改建或違建之情形。
依照建築法的規定,違章建築得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亦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建物遭強制拆除後如未經許可再次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如有不依法令使用建築物者,如:未依使用執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稱之為:「違規使用」,此類情形,除可依上述違章建築之方式判斷外,亦可透過了解土地使用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加以判斷。
建物如有違規使用之情形,除處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外,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拆除違章建築是否有優先次序?
依據台北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問答
問題:拆除違章建築是否有優先次序?
回答單位: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本縣因違章建築數量龐大,執行拆除之人力、機具不足,而拆除能力有限,因此訂定「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將違章建築分類為A、B、C、D等四類組排拆。其訂定之標準係考量各違章建築標的影響公共利益的程度而加以擬定。其分類如下:
A類:即報即拆案、B類:政策性案件、C類:影響公共安全、D類:一般性案件。

根據北縣府工拆字第0940012844號凾,向內政部報備,本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定為84年1月1日。
您的違建應屬於九十七年起新增違建,將即建即拆。屬A類:即報即拆案。

新違建,將即建即拆嗎?

問題:有關違章建築「即報即拆」案件之處理過程為何?
回答單位: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即報即拆」措施係由本縣違章建築拆除隊以排定日期及不定期方式,會同各鄉、鎮、市公所人員至各轄區內巡查,凡發現施工中之違建,以當場查報、立即貼單、迅速拆除「即報即拆」方式立即執行拆除,以遏止新違建之產生。

問題:縣政府違建拆除之執行原則為何?
回答單位: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二)、辦理情形:本府拆除違章建築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係依已擬定之「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依序排拆,該「次序表」之訂定,係視違章案件對公眾利益影響程度之嚴重性,而排定先後順序,凡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交通、公共衛生者優先執行拆除。

因您屬A類1組,依「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排序應會優先拆除。

是否有特殊情況?

問題:拆除違章建築是否遇到執行困難?
回答單位: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二)、辦理情形:目前執行遭遇之困難如下:
1.高樓違建:致執行人員不易進入,且高度過高、落料傷人等因素困擾執行人員。
2.建材新穎:因科技發達,建築材料日新越益,違建常以鋼骨等新穎材料施工,以致執行不易。
3. 違建戶規避:執行人員無法進入執行,均以會同地方自治人員,請鎖匠開鎖或不定期突擊排拆,以防違建戶外出規避。
4. 數量龐大:本縣轄區龐大、人口密集,於都市寸土寸金觀念下,違建數量龐大,而政府拆除能力有限,故而訂定「台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分類排拆。   

372︰ 檢舉的違章建築,為何過了那麼久還不拆?
本縣土地多屬都會區,人口稠密,建物繁多,相對的違章建築數量亦逐年增加,而本縣拆除隊之人力經費皆有限,無法全面遏止違建之成長。本縣拆除隊以有限之資源下,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乃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故以維護公共安全、公眾交通、公共衛生、增進市容觀瞻(城鄉風貌)等案件為最優先處理。

問題:如何認定及拆除違章建築?
回答單位: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二)、辦理情形:
1.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未依法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依法由鄉鎮市公所查報人員查報,再由本縣違章建築拆除隊派員認定。
2. 認定必須拆除之違章建築,將依本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之規定分類組依序排訂日期拆除。


拆後重建刑事判決
http://www.teardown.tpc.gov.tw/_file/1063/SG/20717/36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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