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有部分,如於80年9月18日前領有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之建物,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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