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瑞龍銀行帳戶匯入蔡銘哲前開美林銀行帳戶中之美金227
萬5000元 (其中美金200萬元為吳淑珍、陳水扁受分配之賄
款,已在同年6月14日轉匯入荷蘭銀行Awento公司帳戶,如
前述),取出美金27萬5000元 (折合新臺幣約1000萬元),於
同年7月7日匯往蔡銘哲所有Lion USA Enterprises
Corporation設在Chevy Chase Bank第091-437256-4號帳戶
內作為個人投資理財使用。
至此,吳淑珍、陳水扁、李界木、蔡銘哲、蔡銘杰、蔡美利
等人,自93年1月起至同年5月底止,以郭淑珍之瑞龍銀行及
摩根銀行帳戶所收取之辜成允美金1198萬元賄款及另筆來源
待查之美金350萬元匯款,合計美金1548萬元,已全數轉出
至其等個人帳戶及辜成允指定帳戶而無餘額,蔡銘哲遂將此
兩帳戶歸還郭銓慶,日後由郭銓慶、郭淑珍自行支配使用。
案經本署偵查中,李界木於偵查中自白共同收受賄賂新臺幣
3000萬元,並於97年11月27日將其所得新臺幣3000萬元繳回
;蔡銘哲於偵查中自白共同收受賄賂美金238萬元,並於97
年12月4日將其共犯收受賄賂所得美金74萬5000元繳回,並
請蔡美利於97年11月25日將受贈自蔡銘哲之贓物美金74萬5
000元美金繳回,蔡銘杰於偵查中自白收受蔡銘哲共犯貪污
所得之贓物美金89萬元,並於97年11月26日將贈自蔡銘哲之
該款全數繳回(另已指令辜成允於97年12月間將吳淑珍所有
,誤退還之贓款新臺幣億元繳回)。
肆、南港展覽館案
一、吳淑珍為中華民國第十、十一屆總統陳水扁 (任期自民國89
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之配偶;蔡銘哲為吳淑珍大
學同窗友人蔡美利之胞弟,吳淑珍並允蔡銘哲對外以「總統
夫人特別助理」自居。
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2年7月1日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辦理
「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以下簡稱南港案),工程
總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6億元,同年月22日為加速興建期程,
2 6
採用統包方式,以最有利標辦理本件採購案。故內政部營建
署乃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第1、4項及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
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本法第56條規
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之規定應成
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
方式,並辦理廠商評選,決定得標廠商,故此評選委員具有
決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
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故辦理本件採購案之內政部及內政
部營建署公務員,對於已圈選確定之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資
格限制等公文書,在招標文件公告前不得洩漏,而有保密之
責,合先敘明。
二、詎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號4樓
,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 (所涉行賄罪嫌,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案,在
得知蔡銘哲與當時之總統夫人吳淑珍熟識後,竟基於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故意,於92年7月1日至同年9
月19日間之某日,向蔡銘哲表示力拓公司有意承包上開標案
,請蔡銘哲透過吳淑珍向相關公務員行賄為力拓公司取得該
標案,並表明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需取得內政部已圈選
確定並保密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 (下稱評選委員名
單)及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等兩份公文書,藉以評估投標之可
行性,並以前述之評選委員名單先行賄賂評選委員,俾其等
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標廠商,吳淑珍如能為力
拓公司取得上開兩份公文書,將在力拓公司得標後給與吳淑
珍本件總工程款新臺幣36億元百分之二點五之賄款,約計新
臺幣9000萬元作為對價等語。蔡銘哲遂基於與郭銓慶共同對
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絡之犯意聯絡,於92年9月19
2 7
日前之某日,由蔡銘哲獨自前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3號之總
統官邸,又稱玉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上情,並告知郭銓慶
願意支付約總工程款百分之二點五之賄款,惟其代價需在本
案招標公告公布前,為力拓公司取得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
學者評選委員名單與廠商招標資格限制等2份公文書,俾利
力拓公司取得標案。
三、吳淑珍為圖得巨額賄款,遂允諾蔡銘哲其將利用總統夫人之
影響力配合辦理,並基於與公務員共同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
受賄賂、洩密之犯意,於92年9月19日前之不詳時間,請時
任內政部長之余政憲 (所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洩密罪
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至總統官邸密商
,吳淑珍明知評選委員名單於公告前,屬公務員職務上應秘
密之文書,竟指示余政憲將已圈選確定之南港案評選委員名
單洩漏予蔡銘哲,使其得轉交有意投標之廠商,並指示余政
憲就南港案相關事宜幫忙蔡銘哲。余政憲即基於與吳淑珍共
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
賂之犯意聯絡,當場應允配合辦理。同年9月18日,內政部
營建署建築工程組正工程司兼建二隊分隊長邱裕哲為製作本
案評選委員名單供部長余政憲圈選,而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選出具有建築
工程等專長之學者專家共計44人,造冊詳列其等專長領域,
於同日擬具簽呈送請余政憲自其中圈選出正選委員9名,勾
選出備選委員5名;同年月19日,內政部簡任秘書陳益昭於
同份簽呈中表示:「...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規定,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如要公開,應提經委員會
,經全體委員同意」之意見,經內政部常務次長林中森審閱
後陳送往部長室;余政憲在同日收文後即請營建署署長柯鄉
黨(已歿)至部長室討論適當人選,於完成圈選程序後,余
政憲即指示知情之友人洪重信 (所共同涉犯之公務員違背職
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及洩密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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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另案偵辦)擔任與蔡銘哲間之聯絡窗口,請洪重信安排將
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交予蔡銘哲,並要
求洪重信依照蔡銘哲提出之需求辦理,然因余政憲認本件係
吳淑珍之私人請託,故曾向洪重信指示轉告蔡銘哲:其個人
不收受本件廠商之賄款。同年9月21日,洪重信以電話與蔡
銘哲約定同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南京東路3段255號兄弟飯店
見面,當晚8時許,洪重信即先以其名義向兄弟飯店預訂房
號第528號客房,並在飯店一樓咖啡廳等候蔡銘哲,俟蔡銘
哲依約赴會後,即將蔡銘哲帶往前開客房內等候余政憲,未
久余政憲進入該客房內,並將已圈選確定、尚未公告之南港
案正、備取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影本提供蔡銘哲抄錄
,蔡銘哲當場親手將名單抄錄於紙上,余政憲即將所提示之
名單影本收起離去,並由洪重信辦理退房及支付房款手續。
蔡銘哲離開兄弟飯店後,立即電告郭銓慶相約在臺北市中山
區松江路93巷5號2樓郭銓慶當時住處附近之伊通公園會面,
並於深夜在公園內,將抄錄自余政憲之南港案已圈選確定之
前述評選委員名單提示予郭銓慶觀看,由郭銓慶當場抄錄,
完畢後,蔡銘哲即將其親筆抄錄之名單隨手棄置於路旁垃圾
桶。
同年9月21日至10月2日間之不詳時地,余政憲將內政部營建
署某不詳公務員所交付應秘密之南港案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公
文書,以白色信封袋密封後,交予不知情之前內政部主任秘
書陳鴻益轉交洪重信收執,洪重信即於不詳時間,在兄弟飯
店一樓咖啡廳內,將該只密封白色信封袋交給蔡銘哲轉交郭
銓慶參考。
四、郭銓慶於取得前述評選委員名單後,即指示力拓公司董事長
特別助理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 (2人所涉行賄罪嫌,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以支付每位評審委員前
金及後謝各新臺幣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賄款為對價,請
受賄之委員於評選會議中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
2 9
標廠商。黃維安、蔡尚清即自92年9月21日起至93年1、2 月
間止,陸續行賄評選委員周家鵬、陳博雅、郭永傑、鄭聰榮
、王隆昌、江哲銘、王振英等7人 (上7人所涉收受賄賂罪嫌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並與周家鵬等7名
受賄委員約定不論力拓公司投標條件是否為最優,均應將力
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周家鵬等7人等於收取賄款後,果於
93年1月30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評選會議中依約將力拓公
司評定為第一名,使力拓公司獲得最優先議價地位,並以最
終議價金額新臺幣35億9313萬5000元得標。
五、郭銓慶因見力拓公司已順利取得南港案,而於93年年底某日
向蔡銘哲表示應交付吳淑珍之賄款已備妥,請提供匯款帳號
。蔡銘哲向吳淑珍報告後,吳淑珍即指示蔡銘哲應將所收取
之南港案賄款全數匯往吳景茂之境外帳戶藏匿。蔡銘哲即另
基於為吳淑珍掩飾、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將
自己與不知情之妻林碧婷設在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Hong Kong(下稱香港標準銀行)第125231號聯名帳
戶之帳號提供予郭銓慶。93年12月1日,郭銓慶即以存放在
其不知情胞妹郭淑珍設於Clariden Bank Zurich第12839(A)
號境外帳戶內之資金,將應給付吳淑珍之南港案賄款美金
273萬5500元 (折合當時新臺幣兌換美金之匯率33.5622元,
總計為新臺幣9180萬9398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上開聯名
帳戶,並續遵從吳淑珍指示,將前開賄款併同帳戶內其他屬
吳淑珍所有之款項,分次匯往吳景茂基於洗錢犯意而提供予
吳淑珍使用之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 Limited,
Singapore(下稱新加坡標準銀行)第124709號、第124726號
帳戶。
再由吳景茂將其帳戶內之南港案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之他
案賄款,匯入其他境外帳戶藏匿,最終輾轉流入黃睿靚以
Bouchon Ltd.(寶昌公司)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
,Suiss SA- Geneva第467683號及第467722號帳戶及陳致中
3 0
以Galahad Managements 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
之帳戶內,嗣於97年1月初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
洗錢犯罪為由查扣,而循線查知上情 (吳淑珍、蔡銘哲、吳
景茂、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所涉洗錢犯罪事實,詳
後述)。
伍、洗錢案:
一、陳水扁與吳淑珍共同詐領及侵占之國務機要費,共計新臺幣
1億415萬2395元;又利用總統職權,藉科學園區管理局於92
、93年間以「先租後購」方式,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價購座落
龍潭科技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並變更為科學工業園區部分,與
其配偶吳淑珍及居中牽線之蔡銘哲、當時擔任科學園區管理
局長之李界木等人,共同收賄美金1198萬元(約新臺幣4億
元),其中陳水扁、吳淑珍共分得賄款新臺幣1億元及美金
600萬元;再者,吳淑珍於92、93年間,透過蔡銘哲居間牽
線,協助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
託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標案
,並於93年12月1日收受郭銓慶交付之賄款美金273萬5500元
(折算新臺幣9180萬9398元);另外,陳水扁利用總統之職
權,與吳淑珍共同向辜仲諒索款而貪污之款項合計2億9000
萬元(此部分另行偵辦中)。是陳水扁暨其配偶吳淑珍就前
揭犯罪之不法所得,總計為新臺幣4億9415萬2395元及美金
873萬5500元。
二、陳水扁、吳淑珍為隱匿前述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與陳致
中、黃睿靚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指使或透過同具
洗錢犯意之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銘哲、蔡銘杰、蔡
美利、郭銓慶等人之協助,分別以掩飾、收受、寄藏或代覓
不知情人士幫忙匯款等方法,共同將陳水扁、吳淑珍前述重
大犯罪所得之款項匯留國外之銀行而隱匿之。茲將其洗錢情
形詳述如下:
、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美利從國內共同洗錢
3 1
至國外部分:
吳淑珍為求前揭犯罪所得之現金能順利匯至國外隱藏,乃自
89年5月20日起,借用吳景茂先前依其指示而在彰化商業銀
民生分行開設帳號52345116929100號之新臺幣帳戶及523422
16929600號之外幣帳戶,供為洗錢之用。
另在陳水扁就任第十任總統之前,吳淑珍與吳景茂曾於87年
2月間,在陳水扁與吳淑珍位於臺北市民生東路4段97巷1弄6
號之住所,即俗稱之民生官邸內,由時任荷蘭銀行台北分行
個人存放款部副總經理葉玲玲為其辦理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
(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之開戶手續,
該帳戶由吳淑珍借用吳景茂(Wu Ching Mao)名義設立、並
登記陳幸妤為有權簽章人員。而吳淑珍與吳景茂二人為求順
利通過前述銀行開戶之審核程序,一同向葉玲玲誆稱開戶之
目的係為存放吳淑珍在其娘家應分得而登記吳景茂名下之財
產。嗣完成開戶手續,帳號原為8019231號,後於92年8月11
日,更改帳號為7001318號。旋從89年5月20日陳水扁擔任總
統起,上開海外銀行帳戶即淪為吳淑珍將犯罪不法所得錢財
洗至國外之首要窗口,並於90年8月間,再增加陳致中同為
該帳戶之有權簽章者,用以加強其家人對前述帳戶內存款之
支配權。
又吳淑珍擔心其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之前述帳戶,若不幸身
故,將無法順利移轉帳戶內之資產,故依葉玲玲之建議及該
銀行之安排,由吳景茂與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簽訂個人信託
契約(Private Trust),並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信託部
於92年8月間,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Awento Limited.之紙上
公司,再將信託人吳景茂存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內之
相關資產,移轉至Awento Limited公司設在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之7100272號帳戶內,並將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登記為陳
致中與陳幸妤,吳景茂及吳淑珍則為Awento Lim ited公司
銀行帳戶之有權簽章者。藉此將資產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分
3 2
離,用以控管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海外銀行帳戶之風
險。
再者,吳淑珍為規避匯存國外銀行之資金來源及流向遭查獲
,乃從89年5月20日以後,利用吳景茂、陳俊英夫婦每次北
上進入總統官邸之際,分批交付新臺幣數百萬元至上千萬元
不等之現金予吳景茂、陳俊英攜返台南暫存銀行一段時日,
兼做債券附買回交易,即俗稱之RP等理財方式掩飾之;並囑
咐吳景茂,勿將金錢存進同一個銀行帳戶內,如每個人頭帳
戶存入新臺幣一百萬元,即分散多用幾個帳戶存款。另外,
匯至國外銀行時,亦須避免集中使用同一人之名義或同一銀
行帳戶匯款。為此,吳景茂乃使用不知情之其子吳泰德及吳
宗達等銀行帳戶,並請陳俊英向不知情之胞弟陳和昇、陳和
昇之妻王麗霞、胞姊李陳淑鉦、李陳淑鉦之女李宜婕、胞妹
陳連珠、母親陳劉樹蘭等人借用銀行帳戶,供做轉帳及匯款
等洗錢之用。嗣吳景茂、陳俊英並於後述時間,或用層層轉
帳,或用直接結匯美金等方式,將吳淑珍交其二人攜返台南
之款項匯出國外藏匿(詳見附圖一:吳景茂等人國內銀行帳
戶匯款至國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91年4月18日,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借用陳和
昇名義,結購美金17萬元(新臺幣594萬0230元),直接
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
放。
92年1月8日,從吳景茂、陳俊英借供使用之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0990號之王麗霞帳戶、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08805號陳劉樹蘭帳戶、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1075號陳和昇帳
戶,各匯新臺幣100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
號70262571163號吳宗達帳戶內,另外存入新臺幣現金105
萬5000元,連同吳宗達前開帳戶內先前存放之款項,合成
一筆美金20萬元,再轉存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
3 3
號70252985131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內。
另於92年1月9日,再從匯通銀行台南分行陳連珠帳戶、匯
通銀行台南分行吳宗達帳戶,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吳宗
達帳戶,各匯新臺幣100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
行帳號70262571163號吳宗達帳戶內,再從第一銀行麻豆
分行李宜婕帳戶,匯新臺幣45萬6300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善化分行之上開吳宗達帳戶,並於同(9)日合成一筆
美金10萬元,再轉存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
252985131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內。
92年1月9日,再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
85131號吳宗達外幣帳戶,將前述合計美金30萬元,匯至
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
嗣於93年3月31日,再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
70262810990號王麗霞帳戶,匯新臺幣55萬5000元至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2985131號吳宗達外幣帳
戶。並於同(31)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
70262571163號吳宗達帳戶,將定存解約之款項新臺幣110
萬元轉至上開吳宗達之外幣帳戶內。旋於93年4月14日,
從吳宗達之前述外幣帳戶,將美金5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
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號之Awento Limited帳戶內藏放。
(前述匯款流程詳見附圖二:吳宗達銀行帳戶匯款資金流
程圖)
92年6月11日,吳景茂、陳俊英從臺灣銀行善化分行吳景
茂帳戶,匯新臺幣556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621200950616號之吳景茂外幣帳戶內,再從前開外幣帳戶
匯美金1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
景茂帳戶內藏放。
92年6月11日,吳景茂、陳俊英另從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
行陳俊英帳戶,匯新臺幣504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
3 4
行帳號621200116141號陳俊英帳戶,翌(12)日再從前述
帳戶匯新臺幣520萬425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640970021079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內,然後於92年6月13
日,從上開陳俊英外幣帳戶匯美金15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年7月2日,吳景茂、陳俊英復從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
陳俊英帳戶,匯新臺幣650萬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
分行帳號70262548978號陳俊英帳戶,另於同日存入新臺
幣650萬元現金;然後從前述帳戶匯新臺幣691萬3000元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702500988301號之陳俊英
外幣帳戶,再於92年7月4日,從前述外幣帳戶,匯美金2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
內藏放。
92年7月4日,吳景茂、陳俊英先自其等向李陳淑鉦借用之
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戶,匯新臺幣200萬元至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1075號陳和昇帳戶內,
再於同日從前述陳和昇帳戶提領新臺幣200萬元現金,並
自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810990號王麗霞
帳戶內提領143萬8320元,然後結購美金10萬元,直接匯
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
放。
91年10月17日,吳景茂、陳俊英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
分行帳號70262808686號吳泰德帳戶,轉美金7萬4523.86
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62548978陳俊英
帳戶內,再於93年4月5日,從前揭陳俊英帳戶匯新臺幣
164萬8000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702500988
301號之陳俊英外幣帳戶內。另於93年4月14日,吳淑珍請
陳鎮慧,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號吳景
茂外幣帳戶,匯美金22萬元至前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
分行之陳俊英外幣帳戶。然後於同(14)日,將前述兩筆
3 5
款項合成美金27萬元,從陳俊英上揭外幣帳戶匯至荷蘭銀
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100272號之Awento Limited帳戶內藏
放。
吳淑珍另借用其母吳王霞名義,在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開
設帳號52345110365900號帳戶供用,並於92年3月3日,請陳
鎮慧從吳王霞前述帳戶匯美金1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
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透過其胞兄吳景茂開戶供用之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帳號52345116929100號新臺幣帳戶及52342216929600號外幣
帳戶洗錢之詳情如下(詳見附圖三:吳景茂彰化商業銀行民
生分行帳戶匯款至國外之資金說明表;附圖四:吳景茂彰化
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外幣帳戶匯出資金流程圖):
91年1月7日,贖回荷銀投信臺灣債券基金,從第一銀行營
業部匯新臺幣1030萬1918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
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再於91年1月
10日,由吳淑珍指示陳鎮慧,從前述帳戶結購美金30萬元
,直接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
帳戶內藏放。
92年6月11日,先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570
071351號吳淑珍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700萬元,存入彰化
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
帳戶內,再於同(11)日轉存美金20萬元(新臺幣693萬
6400元)到吳景茂於同銀行之外幣帳戶內。92年6月12日
,又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570071351號吳
淑珍帳戶,直接匯款新臺幣900萬元到彰化商業銀行民生
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再轉
存美金25萬元(新臺幣867萬1250元)到吳景茂於同銀行
之外幣帳戶內。
92年6月12日,另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000
萬元,從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3 6
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另於92年
6月13日,存入現金新臺幣100 萬元;再於92年6月13日,
轉存美金15萬元(新臺幣519萬9600元)至彰化商業銀行
民生分行吳景茂之外幣帳戶內。92年6月13日,再將新臺
幣700萬元現金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
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然後從前揭帳戶轉存美
金20萬元(新臺幣693萬1600元)至上開銀行之吳景茂外
幣帳戶內。
前揭四筆款項合計美金80萬元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帳號52342216929600號吳景茂外幣帳戶後,吳淑珍隨即指
示陳鎮慧將前述款項匯出國外:92年6月16日、92年6月
17日各匯美金1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帳號
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92年6月16日,匯出美金30萬元
至香港之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d Bank, Hong Kong)
帳號44710666635號之戶名Greenhouse Asia Technology
Corporation帳戶內。另於92年6月17日匯出美金10
萬元,92年6月18日匯出美金20萬元,均存入香港之渣打
銀行帳號447006 85092號之戶名Masterline Holding Limited
帳戶內。而上開匯入渣打銀行之美金60萬元,係交
由辜仲瑩、邱德馨代為處理,嗣再由辜仲瑩、邱德馨於92
年10月6日及92年10月9日,從香港之 KGI Asset MGT
(Intl) Limited及KGI Asia Limited金融機構,將合計美
金60萬元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號之吳景
茂帳戶內(扣除美金20元手續費,實際入帳為美金59萬
9980元)藏匿之(辜仲瑩、邱德馨部分另行偵辦中)。
92年6月17日,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700萬
元,從台北富邦銀行營業部匯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
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其中新臺幣
700萬元,於翌日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之吳淑珍
帳戶內。
3 7
另於92年6月30日,從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扁帽一族
有限公司帳戶,匯新臺幣800萬元至吳景茂之前述新臺幣
帳戶;92年8月6日,再從前述扁帽一族有限公司匯入新臺
幣500萬元;其中,於92年9月1日轉匯新臺幣900萬元至吳
淑珍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545號之
陳文彥帳戶內。而前述留存吳景茂新臺幣帳戶內之款項,
分別於:
92年6月27日轉存美金20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之吳景茂外幣帳戶內。92年7月2日,再轉存美金20萬元
至前述吳景茂外幣帳戶內。92年7月4日,又轉存美金10
萬元至上開吳景茂外幣帳戶。92年8月18日,再度轉存
美金20萬元至吳景茂外幣帳戶內。
上開存入吳景茂外幣帳戶內之美金,則由陳鎮慧依吳淑珍
之指示,於:92年7月2日,匯美金2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
加坡分行帳號8019231號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92年7月
7日,又匯美金30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
戶內。92年9月15日,匯美金20 萬元至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帳號7001318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2年7月11日,存入美金1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
號52342216929600號之吳景茂外幣帳戶。92年10月21日存
入歐元現金1萬元 (折合美金1萬6120元)。93年1月6日,
再由陳鎮慧直接存入美金20萬元之現金。旋於93年4月14
日,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將美金22萬元匯至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帳號70250988301號之陳俊英外幣帳
戶,再由陳俊英結合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於同日將美金27
萬元匯至前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Awento Limited帳戶
內藏放。
93年4月2日,直接將現金新臺幣99萬8000元存入彰化商業
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5116929100號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
內。
3 8
陳敏薰(另行偵辦中)於93年間將付款人臺灣銀行營業部
、匯票號碼HA0387888號、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之匯票乙
紙交予吳淑珍後,由吳淑珍透過蔡美利在國泰世華銀行士
林分行帳號068500011151號帳戶提示兌領後,再由蔡美利
於93年4月6日至93年4月12日間,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
行帳號068018600050號帳戶,先後分六次將合計新臺幣
1000萬元支票存入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吳景茂新臺幣
帳戶內提示兌現。
93年4月12日,將贖回之荷銀投信基金新臺幣2423萬0240
元匯入前述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另於93年11月9日,
再將贖回之荷銀投信鴻揚基金新臺幣2794萬1007元亦匯進
上揭吳景茂之新臺幣帳戶內。
93年4月2日至93年11月9日存入吳景茂新臺幣帳戶內之款
項,嗣於後述時間分別轉存至吳景茂在彰化商業銀行民生
分行之52342216929600號外幣帳戶:93年10月27日轉存
美金20萬元。93年10月28日轉存美金20萬元。93年11
月5日轉存美金30萬元。93年11月8日轉存美金20萬元。
93年11月18日轉存美金10萬元。93年12月29日轉存美
金20萬元。94年1月3日轉存美金20萬元。然後再從上述
外幣帳戶,由陳鎮慧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3年11月10日,
將美金90萬1500元匯至吳淑珍借用吳景茂名義開設之新加
坡標準(旗)銀行(Standard Merch ant Bank Asia
Limited Singapore)帳號124709號帳戶內存放;另於94
年1月3日,再將美金50萬元匯入上開帳戶內藏放(吳景茂
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情形詳如後述)。
94年6月17日,直接存入美金3萬元現金至吳景茂在彰化商
業銀行民生分行之52342216929600號外幣帳戶內。94年6
月28日再分別存入美金1萬元旅行支票及1萬元現金。94年
7月1日,再存美金3萬元旅行支票,94年7月4日又再存入
美金3萬元旅行支票。嗣於94年8月10日,陳鎮慧再依吳淑
3 9
珍之指示,將前述合計美金11萬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帳
號124709號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吳淑珍另借用吳景茂名義,從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
之將所購買之金融商品贖回,得款美金24萬0198.44元,
於92年9月22日匯至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7001318號之吳
景茂帳戶藏放。旋於92年9月23日,再從上開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贖回所購買之金融商品,匯出美金13萬
9278.99元至前述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內藏放(
詳見附圖五)。
、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Awento Limited帳
戶部分(詳見附圖五: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7001318帳號之吳景茂帳戶,
在91年1月10日開始供作匯款洗錢之用前,已先陸續存入合
計美金225萬6398.85元(87年3月2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
分行帳號4068335號吳淑珍帳戶匯入美金20萬0074.77元;
87年3月2日,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50034014號吳王霞
帳戶匯入美金50萬6324.08元;88年2月19日,從合作金庫
銀行台南分行王禎祥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月19日
,從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陳和昇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
88年2月19日,從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李陳淑鉦帳戶匯進
美金20萬元;88年2月20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
行陳劉樹蘭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2月22日,從華南
商業銀行台南分行陳俊英帳戶匯進美金20萬元;88年8月5
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陳幸妤帳戶匯入美金20萬元;88
年8月11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美金10萬
元;88年8月19日,從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吳景茂帳戶匯入
美金10萬元;89年7月3日,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
邱麗華帳戶匯進美金15萬元)。
吳淑珍、吳景茂、陳俊英、陳鎮慧、蔡美利等人自91年1月
10日起,陸續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
4 0
輾轉從國內及境外金融機構匯入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
帳戶藏匿之款項,計入在90年之前已先匯入之部分,總數為
美金555萬5630.28元。嗣Awento Limited設立並於92年12月
15日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後,即由吳景茂依吳淑珍之
指示,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入Awento Limited帳戶內藏匿,兼
供投資理財之用: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21萬3000元。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4萬4772.62元。
92年12月19日,轉入美金0.05元。
92年12月26日,轉入美金3915.86元。
92年12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532萬424元。
Awento Limited帳戶,除從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
轉入之美金555萬5630.28元,及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
行吳宗達、陳俊英帳戶合計匯入美金32萬元(詳前所述)外
,另於93年6月11日從美林國際銀行蔡美利帳戶匯入美金400
萬元,再於93年6月14日從美林國際銀行蔡銘哲帳戶匯入美
金200萬元(蔡美利、蔡銘哲姊弟二人匯入之款項來源詳如
後述)。總計洗入Awento Limited帳戶內之款項為美金1187
萬5630.28元。
、以新加坡標準(旗)銀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圖
六: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長期為吳淑珍與吳景茂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於93
年間自荷蘭銀行退休,數月後轉赴標準銀行台北分行任職。
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續行洗錢之犯意,經葉玲玲之介紹,沿
上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之模式,於93年8月30日,以吳景
茂為名而在新加坡標準銀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Limited.)開戶,帳號為124709及124726號,並以吳
淑珍為有權簽章人。嗣並接受該銀行之安排,於93年10月1
日設立一家登記在澤西島之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
受益人登記吳淑珍、陳致中及陳幸妤等三人;一方面在新加
4 1
坡標準銀行開戶,帳號125081、125115號,供作信託帳戶之
用;另方面則藉以掩飾真正所有權人身分,以資藏匿犯罪不
法所得。
吳景茂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隨即依吳淑珍之
指示,將原存放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公司帳
戶內之多數款項,轉存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
93年9月29日,轉入美金250萬元。
93年10月1日,轉入美金31萬3275.83元
94年4月15日,轉入美金26萬元。
93年9、10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869萬80 15.55
元。
93年11月10日,吳景茂、陳俊英從其等向陳和昇借用之華南
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640970015863號帳戶,匯出美金35萬
元至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嗣經葉玲玲之協助,
以陳俊英、陳和昇名義在新加坡標準銀行設立聯名帳戶供用
,帳號為125419、125420 號。旋於93年12月9日,再從新加
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將美金35萬元匯至前述陳俊英、陳
和昇之聯名帳戶藏匿。
94年1月間,吳淑珍託請當時擔任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長之鄭深池,私下將新臺幣5000萬元兌換成美金,並
規避國內正常外匯之管道而從海外直接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
之吳景茂帳戶。嗣鄭深池徵得江松溪、吳錫顯之協助,於94
年1月25日,由江松溪從香港之HSBC Private Bank(Suisse)
SA.HK銀行帳號8010247528-0002之帳戶,直接將美金50萬
元匯入吳淑珍指定之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另由吳
錫顯於同(25)日,從設於HSBC Private Bank (Suisse)
SA.HK銀行帳號8010246124-0001之 Tradebest Worldwide
Limited帳戶,將美金100萬元匯入前述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
景茂帳戶內藏匿(鄭深池、江松溪、吳錫顯部分另行偵辦)
。
4 2
93年4月間,吳淑珍將新臺幣1700萬元,輾轉透過其所借用
之陳秀琴(陳水扁胞妹)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匯至蔡
美利之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再由蔡美利於93年4月
26日轉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之海昇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帳戶內;另於93年4月23日,吳淑珍再用沈孜音之華南商
業銀行敦和分行帳戶匯新臺幣1700萬元至前述海昇投資公司
之帳戶;吳淑珍即以上開方式將新臺幣3400萬元交予辜仲瑩
洗錢,再由辜仲瑩指示邱德馨以不詳管道匯入香港之上海匯
豐銀行(HSBC)Corebridge Co.Limited帳戶。嗣於93年12
月31日,從前述帳戶將美金50萬元匯入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Zurich)帳號12839-D之郭淑珍帳戶(蔡銘哲代吳淑珍
向郭銓慶借用之帳戶)內,繼而於94年1月4日,再匯出美金
57萬3000元至上揭郭淑珍帳戶內。旋於94年2月1日,再由不
知情之郭淑珍從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107萬3000元匯入新加
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內存放。
蔡銘杰為協助吳淑珍將貪污犯罪所得款項匯至國外藏匿,而
自行提供部分人頭帳戶供用。嗣吳淑珍於94年間託蔡銘杰將
新臺幣500萬元匯出國外,蔡銘杰乃將新臺幣500萬元分別存
入不知情之其妻陳慧娟及員工陳文彥帳戶;再於94年7月13
日,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599003545號之陳文彥
帳戶,將新臺幣125萬元匯出,另以人頭帳戶轉入楊南平所
提供設於香港標準銀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
Limited,HK)之Mascot Hightech Corp.帳戶內,另於94年6
月29日及94年7月13日,再從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68
599003715號之陳慧娟帳戶,分別將新臺幣200萬及175 萬元
匯出並以另外人頭帳戶轉入前開香港標準銀行之Mascot Hightech
Corp.帳戶內。然後於94年7月8日、94年7月27日及
94年8月23日,依序從Mascot Hightech Corp.帳戶將美金3
萬0025元、12萬元、6900元匯入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
戶內藏放(楊南平部分另行偵辦),嗣蔡銘杰於其犯罪未經
4 3
發覺前,主動向本署檢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
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帳戶,除上述帳戶匯入之相關款項
,及從吳景茂在彰化銀行民生分行帳號52342216929600號之
帳戶合計匯入美金151萬1500元外;另於:93年10月6日,
從蔡銘哲美林國際銀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帳號16V-10260號帳戶匯入美金58萬元。
93年12月9日,從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之標準銀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Hong Kong)帳號125231號聯名帳
戶,匯入美金176萬元;93年12月16日匯入美金44萬元;94
年6月16日匯入美金61萬5000元;94年8月11日匯入美金57萬
元(蔡銘哲匯入款項之來源詳如後述)。總計洗入新加坡標
準銀行吳景茂帳戶內之款項,加計投資理財之獲利,總數最
多為美金2043萬1975.28元。
、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戶洗錢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
帳戶部分(詳見附圖六: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設立並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
後,吳景茂即依吳淑珍之指示,將存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
茂帳戶內之多數款項,陸續轉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
在新加坡標準銀行之125081、1251 15號帳戶藏匿,兼供投
資理財之用:
93年11月12日,轉入美金373萬6486.09元。
93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34萬9940元。
93年11月18日,轉入美金105萬0170.73元。
93年12月9日,轉入美金141萬0179.04元。
93年12月23日,轉入美金44萬0166.83元。
94年1月11日,轉入美金50萬0173.46元。
94年2月4日,轉入美金150萬0586.33元。
94年2月14日,轉入美金107萬3930.53元。
94年4月18日,轉入美金25萬9980.50元。
94年6月23日,轉入美金61萬5326.46元。
4 4
94年7月22日,轉入美金3萬0059.81元。
94年8月3日,轉入美金12萬0070元。
94年8月18日,轉入美金68萬0424.44元。
93年10、11月間,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791萬1184.13
元。
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帳戶,除從新加坡標準銀行吳
景茂帳戶轉入之前揭款項外;另於93年11月22日從蔡銘哲、
林碧婷設於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之聯名帳戶匯入美金
50萬元(蔡銘哲匯入之款項來源詳如後述)。
、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吳景茂帳戶供洗錢部分(詳見附
圖六、附圖七:海外銀行帳戶資金流程圖):
受吳淑珍信任而長期提供金融服務之理財專員葉玲玲嗣因健
康因素而自標準銀行離職,有關吳淑珍、吳景茂海外資金理
財業務,即改由時任標準銀行台北分行副總裁之徐立德接手
負責。後因徐立德於94年間又自標準銀行離職而轉赴瑞士信
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工作。吳淑珍與吳景茂基於對理財專員徐
立德之信任及為續行隱匿業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項,乃決
意隨徐立德至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新帳戶兼作理財
。旋沿之前模式,於94年9月15日,以吳景茂為名而在瑞士
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Singapore)開戶,
帳號為33398號,開戶時並同時登記吳淑珍為有權簽章者。
惟因當時已有媒體爆料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
帳戶有問題,故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並不同意吳景茂設
立信託帳戶,吳淑珍於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僅有以吳景
茂名義設立之個人帳戶,而未有信託帳戶。
吳淑珍在前揭時間以吳景茂名義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
開戶後,因其子陳致中業已自美學成返國,故就上開銀行之
法律、信託及投資理財等事務,均由陳致中與理財專員徐立
德直接洽談處理。
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完成開戶手續後,即依吳
4 5
淑珍之指示,陸續將原存放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帳內及
Carman Tarding Limited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全數轉存瑞士
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94年12月20日,自
Carman Tarding Ltd帳戶轉入美金300萬元。94年12月20
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帳戶轉入歐元(EUR)159萬4616
.93 元,折合美金189萬3747元。94年12月20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帳戶轉入南非幣(ZAR)198萬6200.61元,
折合美金31萬4481元。95年3月9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帳戶轉入美金48萬7241.45元。94年12月至95年2月間
,自Carman Tarding Ltd帳戶,陸續移轉投資價值約美金
1285萬6464元。95年3月31日,自新加坡標準銀行吳景茂
帳戶轉入美金23萬8948.16元。95年5月15日,自新加坡標
準銀行吳景茂帳戶轉入美金93萬7470.58元。
吳景茂、陳俊英為配合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之匯款,復
由陳俊英向不知情之陳和昇借用名義,並以陳俊英、陳和昇
聯名方式,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開設帳號32927號之
帳戶供用。嗣蔡銘哲於95年1月24日,從瑞士信貸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號32201號帳戶匯美金15萬元至前述陳俊英、陳和
昇聯名帳戶內,再由吳景茂、陳俊英依吳淑珍之指示,於95
年2月8日將美金15萬元匯入吳景茂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
行帳戶內藏匿。
原存放陳俊英、陳和昇在新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5419、1254
20號帳戶內之美金35萬元,於不詳時間轉存陳俊英、陳和昇
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藏放。後因澤西島金融情報
中心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將吳淑珍以吳景茂名義設立Carman
Trust公司,資產最高約達美金1600萬元,相關資產疑
為貪污所得等情,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經當時
之調查局長葉盛茂將前述情資陳報總統陳水扁先生。而陳水
扁、吳淑珍為恐藏匿新加坡之款項遭查覺,乃由陳致中通知
理財專員徐立德,經徐立德請陳俊英簽署文件後,於96年2
4 6
月12日,將陳俊英、陳和昇在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
內之美金35萬7562.19元,全數轉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
行之吳景茂帳戶內,並於96年2月14日再轉至黃睿靚在瑞士
之美林銀行日內瓦分行帳戶內藏匿。
、陳水扁、吳淑珍透過蔡銘哲、蔡美利、蔡銘杰及郭銓慶所提
供帳戶洗錢部分(詳見附圖八:蔡銘哲、蔡美利、蔡銘杰美
林國際銀行、標準銀行、瑞士信貸銀行、大華銀行相關帳戶
資金流程圖):
蔡銘哲為隱匿其與陳水扁、吳淑珍共同貪污之款項,並協助
陳水扁、吳淑珍將犯罪不法所得匯至國外藏放,除幫吳淑珍
出面向亦同具洗錢犯意之郭銓慶借用其妹郭淑珍在瑞龍銀行
(Clariden Bank Zurich)、香港之摩根史坦利銀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等帳戶供用,並請郭
銓慶代覓其他人頭帳戶供作匯款之用外;復自行提供美林國
際銀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帳
號16V-10260號蔡銘哲帳戶、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50
號蔡銘哲與林碧婷聯名帳戶、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
Credit Suisse,Singapore)帳號32201號蔡銘哲帳戶、瑞士
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173號蔡銘哲與林碧婷聯名帳戶
、香港標準銀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帳號125231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等銀行帳戶,
做為轉匯洗錢之用。
蔡美利與吳淑珍為多年之同學兼好友,其為協助吳淑珍藏匿
貪污等犯罪不法所得錢財,而基於洗錢之犯意,除幫吳淑珍
自國內將部分犯罪所得輾轉匯至國外,復提供美林國際銀行
帳號16V-10261號蔡美利帳戶及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
10255號蔡美利、黃接意、黃思翰之聯名帳戶,做為吳淑珍
犯罪所得錢財流竄洗錢之用。
吳淑珍為將其與陳水扁在國內共同貪污之不法款項匯至國外
藏匿,而請蔡銘哲協助洗錢之情形如下:
4 7
93年6月間,吳淑珍請蔡銘哲將新臺幣4000萬元匯出國外
,旋蔡銘哲商請郭銓慶幫忙匯款,郭銓慶乃借用不知請之
董恩賜、李慎一之銀行帳戶,分筆將新臺幣4000萬元結
購美金而陸續匯入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號之蔡銘
哲帳戶內:
93年6月17日,從董恩賜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
匯美金28萬7771.13元。
93年6月18日,從董恩賜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
匯美金9萬4865.10元。
93年6月21日,從董恩賜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
匯美金10萬6646.67元。
93年6月24日,從李慎一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
匯美金39萬9980元。
93年6月25日,從李慎一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帳戶結
匯美金29萬7156.82元。
93年8月間,蔡銘哲又將吳淑珍所交付之新臺幣2000萬元
轉請郭銓慶匯出國外,郭銓慶即向不知情之邱秀貞、洪民
伍借用銀行帳戶,將前述新臺幣2000萬元結購美金匯至美
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號之蔡銘哲帳戶內:
93年8月31日,從邱秀貞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帳戶
結匯美金29萬3469.51元。
93年8月31日,從洪民伍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帳戶
結匯美金29萬3469.51元。
94年5、6月間,吳淑珍另行交付美金25萬6000元現鈔及美
金18萬6000元旅行支票(旅行支票部分係馬維辰暨其家人
所致送),請蔡銘哲匯出國外,蔡銘哲乃又委請郭銓慶處
理。就美金現鈔部分,郭銓慶因係力麗集團負責人,認該
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人員常因業務出差,有使用美金現鈔之
需要,而自行購入,並簽發:發票人力麗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發票日94年5月26
4 8
日、金額新臺幣309萬元;發票人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發票日94年5月26日
、金額新臺幣309萬元;發票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付款人臺灣銀行松江分行、發票日94年5月26日、金額
新臺幣86萬5200元等支票三紙,存入郭銓慶所使用之高雄
銀行台北分行帳號238210360812號之王淇卿帳戶;另由裴
慧娟於94年6月1日先將新臺幣現金86萬5200元存入該帳戶
,再隨即自該帳戶提款新臺幣350萬元匯至其個人在臺灣
銀行松江分行開戶而實際提供郭銓慶使用之帳戶,並於同
日結購美金11萬1487.73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在香港
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之聯名帳戶內。另就美金旅行支票
部分,郭銓慶則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先於94年6
月6日分別以王淇卿、林妙如、朱林徽光名義賣出各美金1
萬3000元旅行支票,另以鍾莉燕名義賣出美金1萬元旅行
支票、裴慧娟名義賣出美金1萬5000元旅行支票;繼而又
於94年6月15日及6月23日分別以邱文珠、林秀玲、連美涓
、詹淑津、蘇如妍、裴慧娟名義賣出各美金1萬5000元旅
行支票,所得之新臺幣均先匯入賣出旅行支票名義人各自
於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所開立而供郭銓慶使用之帳戶,
嗣即於各次賣出美金旅行支票後一、二日內全部匯入前述
王淇卿高雄銀銀台北分行帳戶,再分別於94年6月9日、14
日、27日以提領現金後匯款方式,轉入郭銓慶向不知情之
邱秀貞、李慎一、洪民伍等人所借用之臺灣銀行松江分行
帳戶各新臺幣300萬元、340萬元、381萬3407元,並由邱
秀貞、李慎一、洪民伍分別於款項匯入當日即結購美金9
萬5833.87元、10萬8181.38元及12萬1533.29元,匯入蔡
銘哲、林碧婷在香港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之聯名帳戶內
(詳見附圖九:資金流程圖)。
從董恩賜、李慎一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及邱秀貞、洪民
伍在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行等帳戶,將新臺幣6000萬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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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美金匯入蔡銘哲在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V-10260號之帳
戶後,蔡銘哲隨即於:
93年7月9日將其中美金40萬元匯入美林國際銀行帳號16
V-10250號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再依序轉匯瑞
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173號蔡銘哲、林碧婷聯
名帳戶及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201號蔡銘哲
帳戶,最後於95年1月24日,將其中美金15萬元匯進吳
淑珍所控管之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號32927號之
陳俊英、陳和昇聯名帳戶內,再轉匯至瑞士信貸銀行新
加坡分行之吳景茂帳戶內藏放。
93年10月6日,將其中美金58萬元直接匯進吳景茂在新
加坡標準銀行帳號124709號帳戶內藏匿。
93年11月12日,將美金60萬元先行匯入香港標準銀行帳
號125231號之蔡銘哲、林碧婷聯名帳戶內,再連同借用
裴慧娟、邱秀貞、李慎一、洪民伍等帳戶匯入之美金44
萬2000元,及郭銓慶為「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
案而向吳淑珍行賄之美金273萬5500元等款項,一併轉
匯新加坡標準銀行之吳景茂及Carman Trading Ltd等帳
戶藏匿。
吳淑珍利用其總統夫人之影響力,指示時任內政部長之余政
憲,共同違背職務使力拓公司取得「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
工程」標案後,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為交付吳淑珍賄款,
乃於93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6日之間,將賄款新臺幣9180萬
9398元,依當時匯率折合美金273萬5500元,從郭銓慶、郭
淑珍、裴慧娟、詹淑津等人在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之帳戶,
先行匯入郭淑珍在瑞龍銀行(Clariden Bank AG Zurich)
帳號12839號之帳戶內存放。再於93年12月1日,從前開郭淑
珍帳戶,將美金273萬5500元全數匯至蔡銘哲、林碧婷在香
港之標準銀行帳號125231號帳戶內(詳見附圖十:郭銓慶為
南港展覽館案支付273萬5500美元資金流向)。嗣蔡銘哲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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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5 Mon 2008 01:06
阿扁起訴書 扁案起訴書 起訴書達281頁 全文 檢察官起訴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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