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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特偵字第3 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2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3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4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5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7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8號
97年度特偵字第19號
97年度特偵字第22號
97年度特偵字第23號
97年度特偵字第24號
97年度特偵字第25號
  被   告 陳水扁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路O段O巷O號
O樓之O (在押)
  選任辯護人 鄭文龍 律師
  鄭勝助 律師
  被   告 馬永成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O路O段O號O
樓之O
現居OO市OO區OO路O段O號O
樓之O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 律師
    陳建中 律師
    吳春美 律師
  被   告 林德訓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街O巷O號O樓

  選任辯護人 徐沛然 律師
    彭玉華 律師
    李勝琛 律師
  被   告 陳鎮慧 女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路O段O號O樓
之O
  選任辯護人 洪偉勝 律師
  被   告 李界木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縣OO市OO路O號O樓之O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
  黃憲男 律師
  被   告 吳淑珍 女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路O段O巷O號
O樓之O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
  被   告 吳景茂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縣OO鎮OO路O號
被   告 陳俊英 女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縣OO鎮OO路O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
被   告 陳致中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O路O段O巷弄

O號
          現居OO市OO區OO路O段O巷O
號O樓之O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 律師
     徐明水 律師
  被   告 黃睿靚 女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O路O段O巷弄
O號
            現居OO市OO區OO路O段O巷O
號O樓之O
  選任辯護人 徐明水 律師
        林志豪 律師
  被   告 蔡美利 女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路O段O號O樓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蔡銘杰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街O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宏信 律師
  被   告 蔡銘哲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街O之O號O樓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 律師
      徐文宗 律師
  被   告 郭銓慶 男 O歲(民國O年O月O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號
            住OO市OO區OO路O巷O號O樓
            現居OO市OO街O巷O號O樓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陳水扁自民國(下同)89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擔
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
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
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並於總統府之國家安全會議下設
總統經濟顧問小組;馬永成自民國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61
月4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秘書(89年5月20日至94年1月31
日)、副秘書長(94年2月1日至95年6月4日)、代理秘書長
(94年12月17日至95年1月24日)職務,並自89年5月20日起
至94年2月28日止,以機要秘書及副秘書長職務兼任總統辦
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總
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林德訓自民國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歷任總統府機要編審(89年5
月20日至93年6月16日)、機要參議(93年6月17日至94年2
月28日)及機要秘書(94年3月1日至97年5月19日),並於
94年3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以機要秘書職務兼任總統
辦公室主任,辦理機要事項,撰擬及審核重要文稿,並執行
總統交辦簽核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陳鎮慧自民國89年
5月20日起至94年2月28日擔任總統府機要科員,並於94年3
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擔任總統府機要專員,辦理機要事
項及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李界木自90年7月17日至95
年9月30日止,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轄之科學園區
管理局局長,綜理局務;以上各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淑珍係陳水扁之配偶
,吳景茂為吳淑珍之胞兄,陳俊英為吳景茂之配偶,陳致中

、黃睿靚分別為吳淑珍之子媳。蔡美利為吳淑珍之大學同學
,並為蔡銘杰、蔡銘哲之胞姊,蔡美利、蔡銘哲因而與吳淑
珍熟識。郭銓慶則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號4樓力拓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綜理公司事務。
貳、國務機要費案: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陳水扁擔任中
華民國第10任、第11任總統期間,即自89年5月20日起,至
95年8月31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共同
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下同)1億415萬2395元(詳
參附表一所示),其詳如下:
一、侵占國務機要費部分:
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均為依法令服務於總統府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且分別為實際動支國務機要費及審
核、處理國務機要費核銷程序之人員,其等皆明知國務機要
費係屬向國家支領之公款,必須因公支用,縱國務機要費中
在95年8月以前由總統辦公室指派專人保管原始憑證部分(
即俗稱「機密費部分」,下稱「機密費」)亦然。竟與不具
備公務員身分但明知公款應公用之吳淑珍共同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中機密費之概括犯意
聯絡,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由陳鎮慧分別以
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名義領據領得機密費共計1
億5944萬4578元,交由陳鎮慧保管。惟自89年7月間起至95
年8月底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僅
將上述所領得機密費之部分因公使用,其餘則作為玉山官邸
及陳水扁家人含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趙建銘
之日常私人開銷(詳參附表二所示),而侵占之,金額總計
為新台幣1912萬4078元。
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除因公使用及供私人開銷後仍有較多
之剩餘時,吳淑珍即於每年年度終了後或不定期,指示陳鎮
慧將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由總統府搬運至玉山官邸交給吳淑

珍而侵占之。其中89年度現金結餘為1135萬9966元、90年度
現金結餘為1278萬748元及91年度現金結餘1373萬514元,均
由陳鎮慧陸續於翌年年初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
之。另陳鎮慧分別於92年5、6月間、93年5月7日、94年8月
16日、94年11月29日及95年3月10日,受吳淑珍指示,自其
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中分別交付吳淑珍新台幣500萬元、500萬
元、330萬元、20萬元、600萬元而侵占之。總計由陳鎮慧直
接將機密費以現金轉交予吳淑珍侵占之金額共計新台幣5637
萬1228元(詳參附表三所示。唯獨於93年6月間,因陳鎮慧
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不足,為支應總統府端午節犒賞之用,乃
由吳淑珍交付100萬元予陳鎮慧。經扣除該100萬元後,上開
93年5、6月間實際侵占之金額為400萬元)。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復共同基於行使
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總統辦公室並非當月
底即將該月月初具領之機密費支用完畢,竟由陳鎮慧自92年
1月起至95年5月止於總統辦公室每月應向總統府會計處提出
之「審核支出數報告單」上,虛偽記載與該月月初具領之機
密費金額相同之「○○年度國務機要經費○○月份支出新台
幣○○元整,經核相符。」等文字,表示當月總統辦公室領
得之機密費已全數因公支用完畢,並在其上蓋用「科員陳鎮
慧」之職章,再由明知機密費實際使用情形及支出金額與「
審核支出數報告單」內容不符之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
林德訓,於其上配合蓋用職章或簽核後轉送總統府會計處而
行使之,致總統府會計處人員誤信總統辦公室出具之支出數
金額,為陳水扁總統業已因公支用機密費之數額,以該不實
金額作為正確之結算金額,而將此金額統計後登載於會計處
人員職務上所掌之「年度國務機要經費內部審核報告」及其
他關於國務機要費之會計、決算報告等文件,足以生損害於
政府財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

89年及90年度,國務機要費中原始憑證需送至總統府會計處
審核部分(即俗稱「非機密費」部分,下稱「非機密費」)
,承襲先前慣例,若至年底尚有剩餘時,總統辦公室得將該
部分剩餘撥充機密費,而以領取機密費相同之出具領據方式
,於當年底或翌年初向會計處領出使用。89及90年度陳水扁
等人自非機密費撥充至機密費領用之金額分別為630萬及562
萬3708元,嗣於91年4月間,審計部至總統府查核90年度國
務機要費支用情形後,審計部認基於依相關規定全部國務機
要費之支用、報結,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認總統
辦公室前此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出具領據方式領出使用
之作法不符規定,因此總統府會計處即著手研議制定關於機
密費之支用程序相關辦法,於92年3月6日由總統府秘書長核
定實施「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下稱國務
機要費作業規定)予以明文規範,並停止於年底將非機密費
剩餘款撥充至機密費之作法。
總統府會計處於91年度起停止將非機密費之剩餘款撥充機密
費之作法後,陳水扁等人明知全依該規定辦理,年度終了時
將有鉅額之非機密費剩餘款未使用完畢必須返還國庫,陳水
扁、吳淑珍竟與馬永成及陳鎮慧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
括犯意,由馬永成擬定犒賞清冊之名單及金額,指示陳鎮慧
未經清冊上總統府及官邸同仁林錦昌、王啟煌、陳慧遊、郭
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
、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同意而私自偽刻印章,盜
蓋於上開犒賞清冊上,並刻馬永成及陳鎮慧印章亦蓋用其上
,表示上開16人之犒賞金額已領取,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總
統府(總統辦公室工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並將上開
犒賞清冊均封存於總統府公文封內,公文封上註明「非經馬
主任永成允許不得影印調閱」或「奉示非經馬秘書同意不得
拆閱」等語,以掩飾犯行;再由陳鎮慧製作不實之「總統府

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虛偽
登載「總統犒賞雜支」等不實支出事由,另在支付報告單上
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表示確有該筆支出,再由馬永成
於報告單上「批示」欄內簽名批可後,連同上開犒賞清冊由
陳鎮慧於91年8月至92年5月間共分7次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
行使而詐領非機密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科長梁恩
賜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人
均陷於錯誤,誤以為總統確為犒賞員工而有上開支出,而將
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均足
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再由陳鎮慧如數詐得各
該犒賞清冊上金額,存放於其保管機密費現金之保險箱中使
用,共計以此方式詐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新台幣663萬
8000元(詳參附表五所示。其中92年3月13日、92年5月20日
二次詐領金額計新台幣223萬6000元,嗣於92年9月23日向會
計處辦理支出收回而繳回會計處,故未列入前述金額)。
三、以「他人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下稱「他人發票」
)及「已付款之統一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以上開虛偽犒賞
名義詐領非機密費後,竟另行起意(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
訓此部分所涉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與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案起訴書有裁判上一
罪及事實上同一之關係,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明
知非機密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
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
府多年來慣例,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包括收據、統
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原始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
必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
密費及行使職務上不實登載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請領
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自91年7月起,由吳淑珍連續蒐

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其本人、陳致中、陳幸妤、其女婿趙建銘
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蔡美利
、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
、林命群、玉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公司負
責人張從銘(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
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施
麗雲等人之他人發票。當所蒐集之發票消費金額累積至新台
幣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將之裝入小信封袋後
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再由林哲民轉交予明知
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或由吳淑珍直接將發票交付
陳鎮慧,陳鎮慧並將已以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付款之統一發
票二紙(詳後述),再由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
支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秘書室經費
支付報告單」(93年8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
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之
條戳,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呈
由受陳水扁指示准許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之總統辦公室前
後任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申
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
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
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依據憲法規
定行使職權所實際支出之花費,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
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現金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
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總計自91年7月間起至
95 年3月間止,由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
慧等人依上揭方式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非機密費共新
台幣2740萬252元(他人發票詳參附表六所示。此部分金額
包括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8號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一之1480萬8408元、犯罪事實欄二之1195萬44元及後
述以已付款之單據詐領之64萬1800元),且其等行使變造買

受人統一發票之行為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
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政
府財務管理之正確性。
其中於94年12月間,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明知
「捐助台灣教授協會新台幣十萬元」、「支付裕華彩藝股份
有限公司印製費新台幣54萬1800百元(印製「海洋國家進步
台灣」一書)」二筆款項,已於同年11月間由上開陳鎮慧所
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支付,其等竟再以上開捐款收據及統一發
票連同相關請款文件,以前述核銷及請款程序重覆向總統府
會計處及第三局出納科請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而以此
詐領新台幣64萬1800元(詳參附表七所示);陳鎮慧於得款
後將現金裝入信封袋內,並於信封袋貼上記載「原機要費憑
證11-5、11-6核銷轉會計處結報-夫人親收」之紙條後,直
接將該裝有現金之信封袋交吳淑珍收受。
參、龍潭購地案
一、陳水扁為中華民國第10、11屆總統,依憲法賦予總統的職責
為外交、國防、兩岸及重大財經事項,總統府另在國家安全
會議下設經濟顧問小組,由總統親自主持,可知就重大財經
事項之核定,亦屬總統職務上之行為,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
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李界木為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 (下稱國科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下稱科管局
)局長 (任期90年7月16日起至95年10月1日),負責綜理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用地徵購與編定、廠商入區投資引進、投資
申請評估、審查、廠商建廠規劃及各項園區行政業務管理等
事項,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二、緣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333 號
4樓之1,下稱達裕公司)為辜振甫、辜濂松兩家族於61年所
成立持股各半之公司,並委由辜啟允負責經營。86年間達裕
公司將辜濂松家族、辜振甫家族與姻親顏文熙家族共同持有
園縣龍潭鄉及平鎮市八張犁段868號等229筆土地及同段
1 0
381-1號等267筆土地,合計約190公頃 (1,908,639.69平方
公尺),投入巨資開發為「龍潭科技工業園區」 (下稱龍潭
工業區)。詎開發後招商失利,達裕公司因此累積龐大債務
,財務狀況逐年惡化。至90年12月24日辜啟允病逝,辜成允
概括承受辜啟允所有債務,並接手達裕公司經營時,已留下
鉅額保證及借款債務。辜成允為解決達裕公司之巨額債務,
只能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尋求資金解套。故自91年間起,
辜成允即委託辜仲諒四處找尋仲介及買主,其中蔡銘杰因從
事土地開發及建築業,亦受辜仲諒之委託。蔡銘杰認有資力
購買如此龐大工業區土地之人必為大企業或大財團,遂赴臺
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3號總統官邸,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
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後可以給仲介佣金新臺幣2
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三、事因92年7月1日達裕公司發生連續跳票事件,辜成允財務狀
況急速惡化,約有新臺幣86億元債務待清償,資金缺口龐大
。經與銀行團不斷協商,銀行團僅允給辜成允1年之還款延
展期間,亦即辜成允須在93年7月1日前覓得資金清償或為足
額擔保,否則達裕公司及辜成允只有破產一途。因此辜成允
務必在93年7月1日前將龍潭工業區土地出售求現,始能解達
裕公司及其本人財務燃眉之急。
四、92年8、9月間經辜仲諒再向蔡銘杰詢問龍潭案土地無法出售
之問題何在,蔡銘杰即請辜仲諒安排與地主辜成允會面,俾
了解該土地之現況。同時蔡銘杰亦向辜仲諒表示:龍潭案土
地市價高達新臺幣90億元以上,依一般仲介行情計算,佣金
應在新臺幣億元。辜仲諒遂安排蔡銘杰與地主辜成允見面
,了解龍潭工業區土地現況,於蔡銘杰離去後,辜仲諒即向
辜成允表示:蔡銘杰認本件仲介佣金,市場行情需約新臺幣
4億元,辜成允亦允諾支付。
五、距蔡銘杰前往拜會辜成允後不久,因蔡銘杰帶蔡銘哲前往辜
仲諒辦公室,商談有關本件土地仲介事宜,其間蔡銘哲聽聞
1 1
其等二人提及:達裕公司願提供新臺幣億元佣金以出售龍
潭工業區土地解決財務危機。復因蔡銘哲經常出入官邸,甫
自吳淑珍處得知: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
文化村文化二路188號,下稱廣達公司)為響應陳水扁政府兩
兆雙星科技政策,預計投資新臺幣1000億元,以其子公司廣
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山鄉華亞二路189號,下
稱廣輝公司,嗣於95年10月1日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以友達光電為存續公司)名義,擬興建3座TFT-LCD液晶
面板廠及2座次世代面板廠,有於93年2 月1日前覓得50公頃
以上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建廠之需求,蔡銘哲遂開始思索如
何將兩案結合。經詢問友人得知,廣達公司雖曾分別至桃園
縣觀音鄉之「桃園科技工業區」及達裕公司「龍潭工業區」
勘查,惟因二者均屬民間所有私人開發之一般工業區土地,
非政府所有並管理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且廣達公司基於建
廠成本考量,不欲自行購地;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土地業已
用罄,故廣輝公司之建廠用地,仍懸而未決。蔡銘哲因此思
及,龍潭工業區為已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土地,面積達50公頃
以上,可供廣達公司立即建廠之需,如可由政府向達裕公司
租購,並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既可符合廣達公司於93年2
月1日在科學工業園區設廠之需求,又可同時解決達裕公司
財務危機,為兩全其美之方案,因此始有本件龍潭工業區納
入新竹科學園區由國家價購之方案。
六、蔡銘哲有此方案後,遂著手研究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之法令規
定,經拜訪科管局長李界木了解後,雖認成案具可行性,惟
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之法定程序,需科管局初步會勘評估後
,送請國科會討論,經行政院經建會評估後,再呈請行政院
核定,過程至少需耗時一年。而龍潭工業區則為已開發之私
有土地出售予政府再設置為科學工業園區,此種用地取得方
式在先前所設置之科學工業園區中,尚無先例。因全案涉及
法源、都計、環評、水電等層面至為複雜,且龍潭工業區土
1 2
地售價高昂,更牽涉政府財政負擔及預算編列,能否成案未
定。況又有須配合廣輝公司在93年2月1日動土或達裕公司在
93年7月1日還款期限屆至前辦理完畢之期限,具有高度困難
性。除非有極高層公務員以公權力強勢介入,命相關主管機
關儘速全力配合辦理,難盡全功。故當時即思定尋求陳水扁
、吳淑珍之奧援。
蔡銘哲謀定後,即於92年9月間請蔡銘杰安排與辜成允會面
,並親向辜成允簡報上開方案。辜成允因面臨巨大債務壓力
業如上述,且在達裕公司人員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之過
程中,獲悉廣達公司在勘查北臺灣所有可供建廠之用地後,
認為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
公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
。辜成允亦知,單憑達裕公司一己之力,勢必無法於一年內
完成納入科學園區之所有法定程序,認蔡銘哲既已與科管局
等業務主管機關建立聯絡管道,且其人脈確實可以直通陳水
扁與吳淑珍夫妻,或有可能利用其政商關係在短期內促成此
案,值得嘗試,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賄賂之決意,
同意支付新臺幣4億元給蔡銘哲,委由其全權處理向相關公
務員行賄事宜,惟要求蔡銘哲應達成下列事項:讓政府將
龍潭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由政府向達裕公司
協議價購土地;所有程序應在93年2月1日前或至遲在同年
7月1日前完成,以配合廣達公司動土需求或達裕公司償債期
限;蔡銘哲應定期向辜成允回報辦理進度以利管控。至於
蔡銘杰,則因為不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相關法令與
行政流程,在介紹蔡銘哲、辜成允認識後,即退出本案,嗣
後全案即由蔡銘哲負責執行並與辜成允聯繫。
七、92年9月間某時,蔡銘哲果依其與辜成允之上開決意,進入
總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可將廣達公司覓地建廠案與龍潭工
業區土地仲介案結合辦理,滿足雙方需求,惟需:由行政院
在93年2月1日前將龍潭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並
1 3
由科管局向達裕公司協議價購土地,廣達公司即得如願在該
址設廠。因需在93年2月1日前辦理完畢,時程緊迫,且涉及
數行政機關權責,故本案須仰賴吳淑珍請陳水扁以總統之職
權,命各行政機關傾全力配合辦理,始能完成。吳淑珍因事
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新臺幣4億
元之賄款作為對價。復從蔡銘哲報告得知:此新臺幣4億元
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
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
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再由國科會編列經費收購後,
始能獲得之對價。經吳淑珍考量此案如能順利推動,不但有
該新臺幣4億對價可得,復可將廣達公司投資案,作為陳水
扁推動兩兆雙星科技政策之重要政績,有利於翌年 (93年)
競選總統連任,遂同意蔡銘哲所請,承諾願與陳水扁共同促
成本案,並指示蔡銘哲作為與辜成允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溝
通之聯絡窗口。從此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等即共同基於
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動
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八、此後蔡銘哲即銜吳淑珍之命,於92年9月間之某時,向主管
本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科管局長李界木表示:中央
有意將達裕公司之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供廣達
公司設廠,並有意協助廠商取得土地,如可幫忙推動,事成
後將可獲贈相當之酬金等語。李界木因日前曾接待吳淑珍以
總統夫人身分參訪新竹科學園區,有蔡銘哲全程陪同在場,
因此知悉蔡銘哲為吳淑珍之私人特別助理,因而了解蔡銘哲
所指稱之「中央」即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詎李界木為
貪圖鉅額賄款,遂基於與蔡銘哲共同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允諾蔡銘哲將以科管局局長之職
務上地位配合辦理。嗣李界木隨即於92年9.10月起,承前犯
意,要求科管局所屬同仁全速辦理,促成龍潭工業區納入科
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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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緣於92年10月20日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主持召開「龍潭科
技園區土地評估事宜簡報會議」,李界木及科管局所屬承辦
人員均出席會議,會中結論:「、應優先考量提供園區現
有土地如銅鑼基地,使本案單純化,... 、請函詢工業局
就其所開發之新竹以北的工業區,有無可供廣達公司需求之
土地... 、應讓廣達公司了解,龍潭工業園土地若由政府
徵收,本會將面臨諸多問題(園區作業基金的負擔;且政府
為單一廠商取得土地之爭議性;以後其他廠商要求比照辦理
時如何處理;在園區仍有用地下,為何仍然要買地等),並
說服廣達公司由其購買或先租後買龍潭科技園區土地,本會
可以協助其爭取合理價格」。國科會並要求科管局儘速提供
評估報告,並包括各種方案及財務可行性分析。該結論經國
科會提報同年10月27日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同時兼經建會
主委)主持之專案會議,依林副院長會中之指示:「國科會
10月20日之會議結論第四點魏主委之考量非常正確,尤其園
區仍有用地下,為何仍要買地,這點非常嚴重,銅鑼有這麼
不好嗎?政府從未為一家廠商買下這樣大面積的土地,負面
效果有多大,且有幫另一廠商解套的問題,不可僅為廣輝公
司建廠時程需求而丟下所有行政資源,所提供的用地若無法
配合93年2月1日之建廠時程,亦應明白告知可建廠之時程」
。可見當時國科會、行政院內部均不同意以國家價購龍潭工
業區土地之方式,將之納為科學工業園區方案。
十、雖李界木知悉國科會及行政院上開立場,惟仍在同年10月間
指示科管局建管組組長許勝昌、科長劉啟玲,朝由科管局向
達裕公司協議價購並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之方式,加速推動
廣達公司設廠案。李界木復為縮短地價協商時程,更親自於
同年11月3、14日兩度赴達裕公司進行協商,並在同月19日
完成「土地先行提供使用及買賣協議書 (草案)」條文用語
研議,更與達裕公司、廣達公司達成以先租後購方式陳報行
政院之合意。隨即在同年12月2日,指示建管組科長劉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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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辦人以科管局園建字第0920034193號函檢附全案資料,
報請國科會轉陳行政院核定。
 案經行政院於同年12月8日收文後,即交由經濟建設委員會(
下稱經建會)審議。同年12月15日,經建會副主委何美玥召
集行政院第六組、國科會、科管局、主計處、環保署、水利
署、臺灣電力公司、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達裕公司、廣達公
司等業務主管機關舉行幕僚會議,原則同意廣達公司進駐龍
潭工業區,然主計處於會中提出科管局作業基金預計於93年
底負債高達新臺幣526億元,若再支出新臺幣109.5億元購地
,將造成基金財務負擔日趨嚴重,基於政府財政困難之考量
,建請廣達公司優先使用國科會銅鑼、路竹基地及經濟部未
使用之工業區土地,否決科管局提出之先租後購方案。案經
討論後,經建會對於龍潭工業區報編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及土
地取得方式,提出三種替代方案,請國科會、科管局就各方
案進行利弊分析後,續行審議:第一方案即為:依科管局原
本陳報之先租後購方案辦理,由國科會報編為科學工業園區
,逐年編列預算取得所需用地;第二方案為:由國科會先行
將本案第二期土地報編為科學工業園區,第一期土地則由廣
達公司自行取得土地後,再依民間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方案與第二方案略同,僅第一
期土地改由達裕公司出租予廣達公司,再依同法併入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
 會後李界木見其主張受阻,為說服經建會、主計處,以親筆
手諭指示劉啟玲科長以有利於第一方案之方向,製作「龍潭
科技園區土地取得方式比較分析」表,詳列採第一方案先租
後購利多於弊,並力陳採行此案並不會造成國家財政負擔,
並於同年12月19日召開之經建會第二次幕僚會議,將劉啟玲
依其指示製作之「龍潭科技園區土地取得方式比較分析」提
出討論。惟在經建會第二次幕僚會議中,李界木前項說法仍
無法完全說服與會成員,除第三方案因廣達公司反對而自此
1 6
排除外,會議結論仍請國科會、科管局就第一、二方案補充
資料後續行討論。
 詎李界木於同年12月2日將全案送請行政院核定前,已知國
科會及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均不贊成採用前開第一方案。見
其嗣後執意推行之第一方案,果在前開經建會12月15日及19
日兩次幕僚會議中受阻,已知非其職權所能解決,遂轉請求
蔡銘哲立即向吳淑珍報告本案在經建會面臨上述之法令及經
費之困難,且因廣輝公司僅同意採取第一方案,需地急切,
非請陳水扁出面無法解決行政院及經建會反對之問題。經蔡
銘哲將此事向吳淑珍報告後,未久吳淑珍即請蔡銘哲通知李
界木進入總統官邸,要李界木親自向陳水扁面報本案辦理經
過及遭遇之困難。李界木遂於92年12月19日後至同月31日間
之某日,在蔡銘哲之安排下,進入總統官邸與陳水扁見面,
當面向陳水扁報告本案遭遇之難題,陳水扁聽取李界木報告
後,遂允諾會向行政院進行了解。
 事後陳水扁得知,行政院在92年12月31日以院臺科字第0920
0071145號函復國科會,雖已核覆龍潭工業區納為科學工業
園區在政策上原則可予支持,惟就土地之取得使用及程序,
應請國科會依據經建會研商會議所提上述二個可行方案,評
估政府財政負擔及效益,擇優辦理。故迄92年12月31日止,
科管局、國科會、經建會、行政院對於用地取得方式,究採
第一方案或第二方案,仍各有所本,莫衷一是。因見本案仍
遲延未決,陳水扁遂在93年元月1日至9日間之某日上午,召
集行政院長游錫、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
及科管局長李界木進入總統府會商。會議由李界木先行報告
經建會就龍潭案用地取得兩方案之看法與疑問,並提出科管
局對行政院法令及經費問題質疑之答覆,會中雖有人提及本
案外界已有負面傳聞,現在推動第一方案恐影響總統選情等
語,惟經短暫討論後,陳水扁仍當場裁示:「該做就要做,
不能因選舉或外界有質疑就停頓,龍潭案即採用第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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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租後買方式取得,並指示三個月內需要與達裕公司談妥
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就宣告放棄納編為科學工
業園區」,並囑咐科管局積極辦理。
 李界木自上開會後,遂秉持陳水扁前開裁示意旨,在行政院
尚未正式核定(93年1月28日)前之同年1月9日,即擅以科
管局名義與達裕公司先行簽訂「土地先行提供使用及買賣協
議書」。事經科管局建管組科長劉啟玲發現,以本案尚未經
行政院正式核定採何方案前,科管局不宜先與達裕公司簽約
為由,拒絕用印,並向李界木建議應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始得與達裕公司簽約。李界木乃於同年1月19日,依總統前
開裁示意旨,交代劉啟玲等人就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方
案之分析建議,結論應為第一方案即「先租後買」方式,再
度提報國科會轉呈行政院核定。
 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於同日收文後,亦秉持前開陳水扁在
總統府之指示,及行政院92年12月31日前述函文說明第三點
意旨,立即在同日召開園區審議委員會核准廣輝公司之入園
申請,同意由廣輝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同日國科會即以93
年1月19日臺會協字第0930007474號函陳報行政院,請求依
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規定,將龍潭工業區核
准編定為「科學工業園區」 (又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
地)並建議採行第一方案,即以先租後購方式作為政府辦理
龍潭工業區土地取得之方案。
 案經不知有總統前開指示之行政院第六組幕僚於93年1月20
日收文後,考量如採取先租後購方案,將造成科管局科學園
區作業基金財務狀況惡化,建議將全案再交經建會研提意見
。事為不知有總統前開指示之行政院副秘書長劉玉山決行後
,於同日以院臺科字第0930081266號函請經建會研提意見。
嗣經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發覺,認再送經建會研提意見,將
影響建廠時程,且上級已有指示處理方式,為顧及廣輝公司
開工之時效,乃在93年1月27日以口頭要求行政院第六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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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陳德新,將送交經建會研擬之公文撤回,改由第六組逕行
簽辦。經逐級層報行政院長游錫核定後,行政院終於1月
28日以院臺科字第0930081266號函覆科管局同意採第一方案
,將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並准以先租後購方
式辦理用地取得,僅要求科管局就土地取得價格與達裕公司
積極研商以爭取最有利之條件。
 嗣科管局建管組許勝昌、劉啟玲即與達裕公司依法定程序展
開土地先行使用及買賣議價程序,而於同年2月6日經租金三
次減價及土地售價八次減價之議價程序後,雙方達成以與市
價相仿之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新臺幣35元,每坪售價新臺幣4
萬0650元之價格。嗣並於同年月9日科管局與達裕公司完成簽
約程序。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終於共同完成辜
成允要求之事項,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危機。
 因蔡銘哲在本案進行期間,李界木皆會向其通報龍潭工業區
納入科學園區之辦理進度,由其轉知辜成允,俾辜成允得以
事先準備匯入賄款,讓其分次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等
人向辜成允收受賄款。由於陳水扁、吳淑珍本件所得係屬犯
罪所得之賄賂,在臺灣付款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吳淑
珍遂指示蔡銘哲以洗錢轉匯他人境外帳戶藏匿為辦理原則。
且事先即要求蔡銘哲應向他人借用境外金融帳戶作為洗錢之
帳戶。經蔡銘哲徵得友人郭銓慶同意後,郭銓慶與蔡銘哲即
共同基於為吳淑珍、陳水扁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所涉洗錢犯行,詳後述),由郭銓慶提供其海外人頭帳戶郭
淑珍Clariden Bank Zurich(下稱瑞龍銀行)第12839號及
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下稱摩根銀行)
第16H3435號等二個帳戶,予蔡銘哲轉交吳淑珍作為海外洗
錢帳戶之用。(吳淑珍另利用前開帳戶向郭銓慶收取力拓公
司南港展覽館案賄款美金273萬5500元,詳後述),嗣蔡銘哲
即依吳淑珍之指示,請辜成允依進度將賄款匯入上開郭淑珍
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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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1月20日前某日,蔡銘哲因自李界木處得知陳水扁已在
總統府會議時裁示全案採第一方案先租後購之方式辦理,且
科管局已在同年1月19日呈報國科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中,且
可國科會亦於當日審議通過,准許廣輝公司進入科學園區,
認為全案已大致底定,即向辜成允通知可開始交付賄款。辜
成允即在同年1月20日,以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第HK502377872號帳戶,將第一筆賄款美金
30萬元匯入前開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內;嗣後,同年1月28
日因本案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在案,辜成允又於同月30日以
同帳號將第二筆賄款美金350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
戶。之後即隨科管局簽約付款進度,在同年3月1日以蔡國嶼
之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Hong Kong第904130011913
號帳戶,將第三筆賄款美金50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
戶;翌日 (3月2日)再以前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前開帳戶,將第四筆賄款美金50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同年3月23 日,續以同帳
戶將第五筆賄款美金150萬元,匯入郭淑珍前開摩根銀行帳
戶內;最後一筆賄款美金118萬元,則是於同年4月13日,由
辜成允以同帳戶匯入郭淑珍之摩根銀行同帳戶內。總計自93
年1月20日起至4月13日止,辜成允共支付美金1198萬元之賄
款,以匯款當時之匯率折算約為新臺幣4億元。
 蔡銘哲於前開辜成允交付之美金1198萬元賄款,陸續匯入郭
淑珍帳戶時,即向吳淑珍報告4億元已在匯進指定帳戶中,
請示吳淑珍如何處理賄款。經吳淑珍指示:「如果辜成允有
答應給你及相關人賄款,你就拿」。蔡銘哲即向吳淑珍報稱
:其需1億元打點相關人員。經吳淑珍同意蔡銘哲所求後,
其中約新臺幣億元即歸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所有;其餘新
臺幣億元吳淑珍允由蔡銘哲統籌分配,其中新臺幣3000
萬元為李界木所得之賄款;其餘約新臺幣7000萬元則歸屬蔡
銘哲。
2 0
 陳水扁、吳淑珍收受約新臺幣億元現鈔及美金600萬元,
合計約新臺幣億元賄款之流程如下:
原本吳淑珍指示蔡銘哲以洗錢方式,將其與陳水扁所得之新
臺幣億元賄款匯往其他境外帳戶藏匿。惟於93年2月間,
吳淑珍突以選舉急需大量新臺幣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
上之新臺幣億元賄款先匯回臺灣供其使用。蔡銘哲與郭銓
慶遂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考量吳
淑珍需款孔急,如將新臺幣億元由境外匯回臺灣使用恐緩
不濟急下,由郭銓慶以自有款項先行墊支,並指示不知情之
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自93年2月6日起至4月19日止,
將存放在郭銓慶使用之人頭戶郭淑珍、裴慧娟、洪淑敏、康
麗玉、邱秀貞、洪民伍、董恩賜、李慎一等8人設在土地銀
行長春分行、臺灣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內
之資金,以每日提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方式,將
總計新臺幣億元現金提出後,由郭銓慶交付蔡銘哲 (詳參
卷附本署特偵組繪製圖X01-A2,郭銓慶相關帳戶提取現金明
細表)。蔡銘哲於領得款項後,即以每箱內裝新臺幣1000萬
元現金之紙箱,逐次送入總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花用。嗣後
,郭銓慶再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其中屬陳水扁、吳淑
珍所有之新臺幣1億元,匯回臺灣抵償前開墊支款 (詳後述)

剩餘之美金600萬元賄款,則由吳淑珍於93年4月間之某日,
指示蔡銘哲以海外洗錢方式,匯往其兄吳景茂 (所涉洗錢犯
行,詳後述)以虛設之Awento Limited(下稱Awento公司)名
義在ABN AMERO Bank N.V.Singapore Branch(下稱荷蘭銀行
新加坡分行)開立之第7100272號帳戶存放。
蔡銘哲遂依吳淑珍洗錢指示,為掩飾賄款資金流向,提供自
己設在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Limited ( 下
稱美林銀行)第16V-10260號帳戶為吳淑珍洗錢。另又向其姐
蔡美利 (所涉洗錢犯行,詳後述)借用其美林銀行第16V-102
2 1
61號帳戶供吳淑珍洗錢所用。而蔡美利因與吳淑珍為多年摯
友,知蔡銘哲為吳淑珍私人特別助理,長年為吳淑珍向工商
業界處理事務,亦明知蔡銘哲所借用之境外帳戶係要供吳淑
珍使用,雖不知吳淑珍海外鉅額資金係來自於龍潭案之賄款
,然依其程度與社會常識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
將自己帳戶提供吳淑珍使用,為幫助吳淑珍、陳水扁掩飾或
隱匿貪污犯罪所得之財物,竟仍基於與蔡銘哲共同為陳水扁
、吳淑珍夫妻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意將其名下之
前開帳戶供吳淑珍使用。
蔡銘哲、蔡美利、郭銓慶即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
於93年5月3日、6日前之不詳時間,由蔡銘哲依吳淑珍之指
示,請郭銓慶將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帳戶內屬吳淑珍
、陳水扁所有之總計美金600萬元 (折合約新臺幣2億元),
匯入蔡銘哲、蔡美利之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存放。郭銓慶果依
蔡銘哲洗錢之指示,於93年5月3日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
美金300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再於同
年5月6日,自郭淑珍摩根銀行帳戶,將美金100萬元賄款,
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同年5月6日,郭銓慶再以郭
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227萬5000元之賄款,匯入蔡銘
哲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其中美金200萬元為吳淑珍、陳水扁
所有,另27萬5000元則為吳淑珍退還給蔡銘哲之墊支款 (
詳後述)。
蔡銘哲又奉吳淑珍洗錢之指示,於同年6月11日、14日,將
前開洗錢至蔡美利、蔡銘哲美林銀行帳戶內之美金600萬元
賄款,全數轉入吳景茂前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公司
帳戶內。嗣後,吳淑珍再指示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洗錢
,令吳景茂將其帳戶內之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之他案賄
款,匯入吳景茂在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 Limited
,Singapore( 新加坡標準銀行)第124709號、第12472 6號帳
戶藏匿,最終則輾轉流入黃睿靚以BOUCHON LTD.(寶昌公司)
2 2
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Suisse) SA- Geneva第46768
3號及第467722號帳戶及陳致中以Galahad Managements
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之帳戶,嗣於97年1月初
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洗錢犯罪為由查扣 (吳景茂
、陳致中、黃睿靚此部份所涉之洗錢犯行,詳後述)。
綜上所述,吳淑珍、陳水扁確實收得龍潭案之新臺幣近億
元賄款,並以前開方式由其等個人親收,或轉入子女之境外
帳戶藏匿無誤。
 李界木受分配之新臺幣3000萬元賄款流向如下:
由於吳淑珍已指示本件賄款需以境外交付方式處理,蔡銘哲
為支付李界木配得之新臺幣3000萬元賄款,乃以其自有家中
存放之現金,提出其中新臺幣3000萬元置於紙箱內,於93年
3、4月間之某時,獨自駕車送往李界木位在宜蘭縣礁溪鄉大
忠路100號5樓之8住處,並在該址地下室停車場內當場交由
李界木收執。
李界木即在同年8月17日,使用其中之新臺幣960萬元購買宜
蘭市民族路366號13樓之2房屋,並登記其妻馮昭卿為所有權
人,又支出新臺幣300萬元裝潢該屋;嗣後,於同年10月1日
,以新臺幣100萬元購買車號5472-HA號豐田牌CMARY 2000型
自小客車1台 (含車款89萬9000元及10萬元之保險費與領牌
費),亦以妻馮昭卿為登記車主;另又以其中之200萬元,支
付馮昭卿以自有資金於94年1月4日購買之臺北市中正區愛國
東路60號8樓房屋之裝潢費;餘款新臺幣1440萬元,其中新
臺幣1000萬元捐贈予各政黨公職候選人作為選舉經費,剩餘
新臺幣440萬元,則存放於其夫妻國內之銀行帳戶供日常生
活花用一空。
 蔡銘哲受分配之美金238萬元賄款流向如下 (因有匯差,故
實得約在新臺幣7000萬元至8000萬元之間):
蔡銘哲與兄蔡銘杰於93年4月13日前之不詳時地,續討論蔡
銘哲所得之前開賄款應如何處理。雖蔡銘杰於全案朝向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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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辦理時,並未參與事前謀議,
亦無行為分擔,然蔡銘哲認其所以可取得本件賄款,乃因有
蔡銘杰最初與辜仲諒間之土地仲介機緣存在,且因蔡銘哲當
初自兩人合夥之朝昇建設公司退股時,蔡銘杰有額外給付新
台幣500萬元之退股金,故現分予蔡銘杰美金89萬元為酬金

蔡銘杰明知該款為蔡銘哲等人因龍潭案向辜成允收取之貪污
賄款,卻貪圖該不法利益,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同意收受。
蔡銘哲、蔡銘杰又認其等自幼失恃,係由大姐蔡美利勤勞工
作撫育成人,為感謝蔡美利養育之恩,而願另贈不知情之蔡
美利美金74萬5000元為謝禮。談定後,蔡銘哲即請郭銓慶於
93 年4月14日,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89萬元賄款,
轉入不知情之兄嫂陳慧娟 (蔡銘杰之妻)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imith Inc.第16V-10239號帳戶。同年4
月13日,再請郭銓慶自郭淑珍摩根銀行帳戶,將剩餘之美金
149萬元匯入蔡美利與夫黃接意、子黃思翰開立於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第16V-10255號帳戶,
其中美金74萬5000元,即為前述蔡銘哲、蔡銘杰致贈予蔡美
利之謝禮;另美金74萬5000元,為蔡銘哲就本案實際分得之
賄款,並在同年4月27日再轉匯入蔡銘哲之前開美林銀行帳
戶。
 蔡銘哲於本件辜成允新臺幣4億元賄款分配完畢後,於93 年
4、5月間之某日,就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內之資金進
行結算,意外發現於93年1月29日有不明之美金350萬元(約
新臺幣億元,資金來源是否涉及不法,由本署特偵組另案
續查)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因與辜成允匯款時間相近
,誤認係辜成允所為,並認辜成允超額支付新臺幣億元,
在請示吳淑珍後,吳淑珍同意將該款退回辜成允。雖辜成允
自認僅有匯出新臺幣億元,並未有超額支付之事,然見蔡
銘哲堅稱其有誤算,遂同意蔡銘哲退款,並提供其以L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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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s Ltd.名義在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第137-03162號帳戶供蔡銘哲匯入。蔡銘哲即請
郭銓慶於93年5月12日,自郭淑珍前開摩根銀行帳戶,將美
金18萬9960元匯入辜成允前開帳戶;另於同年5月17日、19
日,將總計美金192萬7779.76元 (合計約新臺幣7000萬元。
5月17日匯還美金112萬5644.84元;5月19日各匯還美金38萬
7267.31元、美金33萬1677.37元、美金6萬9585. 44元、美
金1萬3604.8元)匯入辜成允同帳戶。餘款約新臺幣3000萬元
,則由蔡銘哲以其家中自有現金先行墊付。
 至郭銓慶前開為蔡銘哲墊付予吳淑珍之約新臺幣億元、蔡
銘哲為支付李界木賄款而墊付之新臺幣3000萬元、蔡銘哲為
退款與辜成允而墊付之約新臺幣3000萬元,總計約新臺幣
億6000萬元,則以下述方式全數退還給郭銓慶、蔡銘哲完畢

由於辜成允所交付之賄款,最初係全數匯入郭淑珍之上開瑞
龍銀行、摩根銀行帳戶。蔡銘哲、郭銓慶為自該2帳戶將前
開新台幣億元墊付款抵償。乃由郭銓慶於93年2月6日起至
同年5月17日止,指示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陸續以不
知情之力麒建設集團員工邱秀貞、郭淑珍、康麗玉、洪淑敏
、裴慧娟、洪民伍、李慎一等7人設在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
行之帳戶為受款人,自郭淑珍前開瑞龍銀行帳戶所收取之辜
成允美金1198萬元賄款中,將美金300萬6600元賄款 (折合
新臺幣1億零3944元)匯回臺灣與其前開墊支相互抵扣完畢 (
詳參卷附特偵組繪製圖X01-A1,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匯回臺
灣美金300萬6600元資金流向分析表)。
至蔡銘哲所墊付之新臺幣6000萬元,則由蔡銘哲於93年3月
31 日,自郭淑珍前開瑞龍銀行帳戶中,將賄款中之美金150
萬5000元 (折合新臺幣約5000萬元),匯往蔡銘哲與妻林碧
婷設在United Overseas Bank,Singapore第2212467730號帳
戶抵償;剩餘約新臺幣1000萬元,則係自同年5月6日由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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