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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持有自宅用地逾一年 否則應辦營業登記 繳交營業稅營所稅

  有業者為逃避建屋出售所得應納的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結果被國稅局查獲。財政部明令,如果是屬於不用辦營業登記的個人建屋出售,所有權人必須符合持有自用住宅用地超過一年,以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才算。
  非屬個人持有超過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建屋出售所得應繳納的稅捐包括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許多人誤以為個人建屋出售只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即可,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也不用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卻可能遭到補稅處罰。
  國稅局發現,有營業人經常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企圖規避營利事業建屋出售所需繳納的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謂「持有一年以上」,是指所有權人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一年;或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一年而言。
  至於「自用住宅用地」,則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者為限。超過以上標準者,建屋出售所得亦應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日前處理一宗建屋出售案,有三名納稅人相約購買相鄰土地,分別興建一到三間房屋出售。這三名納稅人雖已將其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售屋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稅,但因並不符合持有一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的要件,其售屋所得需課徵營業稅與所得稅。
  不過,這三名納稅人並未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其建屋出售所得在國稅局查獲後,除分別補徵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國稅局另按所漏稅額加處三倍罰鍰。
  財政部強調,個人建屋出售並非以出售房屋的數量決定是否應辦營業登記。以國稅局日前處理的個人建屋出售案為例,即使民眾只興建一間房屋並出售,若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否則一被查獲即會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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