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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庭昨天廢止七十年前的一件刑事判例,使得今後以代理別人的名義簽發支票或簽約者,不再能逃免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的罪刑。
  最高法院法官舉例說,若有人假冒代理王永慶名義簽發支票,卻不構成犯罪,實在說不過去,日本無論學術或實務界都支援有關行為構成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罪,這項決議可以避免爭議及不平。
  最高法院昨天依最新決議,將陳彥吉偽造文書的無罪判決發回審理。
  陳彥吉原本是國際美容機構詩威特負責人莊賴寶雲的助理,遭莊賴寶雲解僱後,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假冒代理莊賴寶雲的名義,簽下八千七百萬元的本票及骨董買賣證明書。更一審時,台中高分院依「最高法院廿六年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判決陳無罪。
  陳彥吉在本票上、骨董買賣證明書上的簽名,都是以「總裁莊賴寶雲、陳彥吉代」的方式呈現;依廿六年的判例來看,陳彥吉是以代理莊賴寶雲的形式簽下自己的名字,而不是直接以莊賴寶雲的名義簽名,並沒有捏造她的名義,因而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文書罪。
  然而這類以冒名代理方式簽下支票或契約,可以不受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罪處罰的結果,連實務界本身都難以接受,逐漸出現挑戰判例的判決。
  最高法院昨天開會討論,決定改採構成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之罪的見解,民國廿六年的這號判例不再援用。
  這類見解認為,假冒他人的代理人開立支票或製作私文書(如簽約),已使被偽冒人受到危害,這和直接冒名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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