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給別人,房東只能收租而無法使用房屋;土地設定了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在地上權期間就只能向地上權人收取土地地租。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060001104
本件法拍屋拍賣,地上權人是百分之百擁有優先承買權,只是他願不願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地上權期限長,租金便宜,對方可能放棄承買,但相對得標人當然就不利了。
地上權需經地政機関設定登記,投標第一步先調閱不動產謄本中的他項權利部,了解地上權設定情形。
有優先承買權的案件,一般人投標意願不高,因為在得標之後,對方大都會行使優先權,那得標人就做白工了。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相関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866
如果這件法拍屋第一順位債權人是銀行的話,銀行在放款設定抵押之前,不會接受有地上權之設定,所以目前存在的地上權一定是設定抵押以後發生的事;在第一次投標無人應買時,銀行就能以地上權影響抵押權,拿民法第866條請求法院排除地上權,屆時您再進場投標,不是比較單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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