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拍賣範圍』不同『不在點交範圍』,不點交是因租用或佔用,而不在拍賣範圍是根本没拍賣。
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如果拍賣時,頂樓增建不合在一起拍賣,點交後,原屋主跑到頂樓住,會降低大家來買的意願,銀行抵押貸款回收就困難了。這一條法律,就是在保護銀行貸款出去後,萬一屋主另行在屋頂加蓋增建物,銀行有併付拍賣權利,可要求法院將頂樓增建合併主建物一起拍賣。當然增建部份拍賣款,銀行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頂樓增建部分不在拍賣範圍,先查看本件當初拍賣公告,看有無增建物的標示及底價。真的没有,就可確定不在拍賣範圍,但還有下列幾種可能:
一‧頂樓增樓無獨立通道,需由樓下主建物內梯出入,可能法官認定頂樓增建為主建物之從物,根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買到主建物,就同時擁有增建物,這一種情形可能就是您題意不在拍賣範圍而又能點交的情況。
二‧銀行帶法院來查封時,粗心的銀行,漏了頂樓還有增建物,没有主張併付拍賣。
三‧頂樓增建是在銀行貸款設定前即已建築完成,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就行不通了。當初銀行貸款設定前,又未要求屋主寫下切結同意書,同意爾後無條件合併拍賣。
四‧對方主張頂樓增建為第三人建築,則不論設定貸款前後完成,債權人都無法引用民法877條併付拍賣。
如果不是第一種情形,投標的人寥寥無幾,價錢會掉得很利害。投標前有預算一筆處理費用,才有空間與對方折衝協調;您買到不完整的產權,對方5樓增建使用上也不方便,只是雙方和解費多寡問題而己。
當然雙方談判,對方看您撿到便宜,可能會獅子大開口。您要配合進行法律途徑,也隨時給對方下台階、和解的機會;貼補預算中的和解費用,讓對方心甘情願把增建物賣給您,才是最圓滿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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