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進行查封時,會對現住人使用情形做查封筆錄,這筆錄在法律上有絶對的效力;但因是否還有其它未出現的現住人,在投標前,查封後向法院呈報使用情況,而使點交產生變化;或者有爭議性的租約發生。基於法院執行拍賣的單位為民事執行處,對有爭議之紛爭,秉持「形式上之審查,不做實體上認定」,實務上各法院法官做法不一,法官的查封筆錄模糊、預留尾巴,也就不足奇怪了。

從民國70年代經常出現的筆錄:「依實際使用現況點交」,到80年代:「如債權人陳報屬實則點交,如不屬實則不點交」,到90年代「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明確的點交筆錄,履見不鮮。

您的情形比較特殊,並不是點交有變化,而是拍賣範圍有問題,當初拍賣未保存建物時,銀行依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未保存建物合併拍賣,目前有第三人主張未保存建物所有權,要求不在拍賣範圍。


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什麼有這一條法令呢?


因為在拍賣時,增建部份不合在一起拍賣,點交後,原屋主跑到增建處住,會降低大家來買的意願,銀行抵押貸款回收就困難了。這一條法律,就是在保護銀行貸款出去後,萬一屋主另行在土地上加蓋增建物,銀行有併付拍賣權利,可要求法院將增建份合併拍賣。當然增建部份拍賣款,銀行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由於您已得標,且已在點交階段,所以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如果對方真的提供擔保,那雙方將進入訟訴程序,由民事庭進行審判。


在法拍市場上,這種官司對方勝訴機會微乎其微,只是拖時間而已;除了有爭議未保存部份暫時不能點交,您可要求民事執行處繼續點交程序。


對方是在做困獸之鬥,只要可點交部份先完成,加上官司的部份,對方舉證不是那麼簡單,說不定很快就會與您妥協。


退萬步言,萬一對方勝訴,未保存部份不在拍賣範圍,法院會將未保存建物標價退還給您;屆時您再與對方打拆屋還地官司,您嬴的機會仍然很大。


除了法院程序進行外,您要不斷找人與對方協調,曉以利害関係,提醒對方,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提供擔保的30萬,到時我們是可以要求損壞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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