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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男子花了一千三百萬向呂姓男子購買一棟公寓二樓的房屋,九個月後打算轉售,才赫然得知該屋曾有房客在內燒炭自殺身亡,自己買到的居然是兇宅,認為屋主刻意隱瞞此事,控告屋主詐欺取財。但檢方調查發現,屋主長年旅居國外,確對自殺一事毫無所悉,處分不起訴。
不過檢方特別指出,買賣房屋時,賣方或仲介有告知買方標的物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等訊息的義務,如果惡意隱瞞此類訊息,不僅會構成刑事上的詐欺罪嫌,買方也可以引用民法「物之瑕疵」概念要求賣方或仲介賠償。
楊姓男子前年三月間,花了一千三百萬向呂姓屋主購買位於士林區的一間公寓二樓,當時雙方並未透過仲介而直接交易,楊某還當面詢問呂姓屋主,屋內是否曾有兇殺、自殺事件,但呂姓屋主回應從未有過此類意外,雙方交易拍板定案。
楊某購屋九個月後,打算將房屋轉售,尋求仲介公司代為處理買賣事宜,不料仲介公司居然以房子「有問題」拒絕接受委託。楊某轉而前往警察局查詢,才發現九十一年間曾有吳姓房客在內燒炭自殺身亡一事,認為呂姓屋主隱瞞訊息讓他陷於錯誤出資購屋。
呂姓屋主到案後堅稱不知有人在屋內自殺,表示自八十四年移民到南非後,返台期間僅住在該棟公寓一樓,至於二樓房屋的出租事宜則全權委託巷口的水果店太太幫忙,他對屋內事完全不知情。
檢方調閱呂姓屋主出入境資料發現,呂某的確多次進出台灣;此外,檢方也向士林分局調閱當時處理吳姓房客自殺案的資料,發現由於當時警方已知死者身分,而未通知屋主,呂某辯詞堪信為真,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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