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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子買賣過戶,買方都會要求賣方結清積欠的管理費,迼成很多大樓管理委員會一個普遍的習性,買方要負責前手積欠的管理費;法拍屋雖然也是買賣的一種,但它是透過法院拍賣取得,買方根本不能約束賣方結清管理費。
從法院的判決及營建署的解釋,法拍屋的得標人從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開始,即有負擔管理費責任,但之前積欠的管理費則與其無関,管理委員會無權也不該向得標人催討。
有些管理委員會自行訂立公共基金,可能該大樓有此需要或是在鑽法律漏洞巧立名目,您可請主委提供公共基金收取辦法,是否經大樓全部住戶同意通過,辦法中對買賣新住戶規定是否合理,繳交公共基金之權利與義務為何?若不合理,可聲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請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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