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為審判的獨立性,各地方法院及每位法官,各有不一樣的做法,就連法拍屋的面積公告,也是呈現一國多制。


台北、士林、板橋、新竹及台南五家法院,法拍屋的面積公告是不含公共設(樓梯/電梯/走廊/車位...等),只公告主建物(樓層面積,即室內面積)及附屬建物面積(陽台、花台等),投標人要另外調閱地政謄本,才能得知真正權狀面積;而其它法院的面積公告,則是完整的權狀面積。


還有一些四、五樓20多年屋齡老公寓,由於早期建築法令,陽台面積未登記在權狀內,法院查封時,當然也就没有公告陽台部份;加上這些老公寓,大多數住戶為增加室內面積,陽台都改造外推,從外觀也看不出陽台了。


另外,有些未在拍賣公告的增建部份,到底得標後,是屬拍定人或原屋主呢?如果無法獨立使用,為主建物之從物,則根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您買到主物,當然同時買到增建物;相反,此增建物為另獨立之主體,既然不在拍賣範圍,也就與您無關了。


所以,詳讀法院拍賣公告,單指建物面積部份,除公告記載外,另有三種要注意狀況,公共設施未登記陽台主從物的增建部份,您認為法拍屋深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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