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法拍屋的得標人,7天內要繳清尾款,法院如何分配這筆款項呢?優先順序呢?
一 .執行費用,指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從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等,統稱為執行費用。
二.扣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
三.抵押債權人(大部份都是銀行)分配,有多順位債權人時,依順位優先受償
四.普通債權人(幾乎是民間債權人),有多位債權人時,依債權比例分配
五.如有甚剰餘,分配給原屋主所有權人
而法拍屋的退稅是指上面第二項中的土地增值稅;目前土增稅有兩種稅率,一為自用稅率,一生只能享用一次,稅率10%,另一為一般稅率,從20至40%。
法院在做分配表時,根本無法得知債務人會用何種稅率,所以均統一以較高的一般稅率核課;如果債務人符合自用稅率標準,且願意以自用稅率辦理,在得標後一個月內,要趕快到稅捐機聲請,那稅捐單位就會將兩種稅率差額退回法院,即稱為法拍屋退稅額,法院再依分配表順序繼續撥發。
所以此筆退稅額,原則上抵押債權的銀行最先受償,所有債權受償有剰餘,才會輪到債務人的份。
債務人一生只有一次的自用稅率機會,依現在法院生態,此筆退稅幾乎跑到銀行口袋,怎麼會債務人願意趕在30天內到稅捐單位辦理呢?
法拍屋市場,從民國70年以來,就有少數的代書,專門接洽退稅額很高的法拍房地的屋主;取得屋主同意委託書後,就向抵押債權銀行談判,犧牲債務人一生一次自用稅機會,換取銀行同意回饋部份退稅款給債務人,達成三方贏家,當然第三方就是承辦的代書。
除非是家公營銀行,像台銀,土銀等,僵硬無彈性外,其餘民營銀行均可配合,只是每家的回饋金不同罷了。回饋的款項,承辦代書憑委託書可代債務人領取,委託的債務人可要注意雙方契約,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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