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拍賣底價是由法院委外的估價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估價,並於估價完成後,出具估價報告書給法院民執的承辦法官,作為訂定法拍底價的參考,但是在估價完成後,會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第二次拍賣的話,法官可以依職權最多減價20%(打八折)為拍賣底價,依此類推


法院拍賣不動產標示內容是分成土地及房屋兩部份,房屋又分主建物(含附屬建物),增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及共同使用部份(可能含車位坪數),而座落之土地從一筆至數筆都有可能;每一樣標示都要訂底價,拍賣原則,是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所以估價公司在收到法院送來的法拍屋,他要根據法院查封的各項不動產標示,各別估價;原則上,土地依當年度公告現值,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做小幅度略為調整,即完成估價報告書。


這種估價當然會與民間市價有落差,因此偶而會出現第一次拍賣底價太低,造成投標室大爆滿;相反訂得太高,會有拍賣四次也賣不掉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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