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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變更登記
(一)應依「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內政部84年2月7日 台內地字第8401695號函)
(二)自 民國88年3月16日 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內政部88年3月3日 台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
(三)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89年9月1日 起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內政部89年8月2日 台內地字第8973288號函)
(四)非都市地區第一次登錄測量之土地應儘速辦理使用編定,免再銓定地目。(內政部89年9月13日 台內地字第8912506號函)
(五)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編定與該土地之地目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內政部91年6月27日 台內地字第091008559號函、內政部91年9月2日 台內地字第0910011381號函、內政部91年9月9日 台內地字第0910061611號函、內政部93年3月3日 台內地字第0930063090號函)
(六)不同地目之土地申請合併後,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內政部92年5月2日 台內地字第0920006653號函、內政部93年3月3日 台內地字第0930063090號函)
(七)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與都市計畫外農牧用地田地目土地不得合併。(內政部92年9月16日 營署都字第09200489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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