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法拍屋保證金支票抬頭非投標人的名字,第一位背書人即為非投標人,執票的投標人,為第二位背書人;早期支票後面有第一位背書欄、第二位背書欄等,但現在沒有順序欄位,在支票後面蓋章,非投標人要在上,投標人在下,或非投標人在左,投標人在右。


如果順序顛倒,又碰上雞蛋裡專挑骨頭的法官,以您背書不連續,判您廢標,那可是天大的冤枉;台北地院最近96年2月27日的拍賣即發生這樣的案例(案號:95執字第37883號),第一高標862萬兩個背書顛倒,第二高標859萬人不在場均判廢標,由幸運的第三高標837萬遞補得標。

 

法院是一國多制的地方,每位法官認定有從嚴、從寬之別,不是每一位法官都會判廢標,但還是小心點好。

 

 

以下為台北地院96年2月27日廢標案例 法院裁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執字第37883號

聲明人    即

投   標    人     盧●●    住台北縣新店市●●●●●●

代   理    人     楊○○     住同上

 

相對人    即

拍    定    人    林●●     住台北市石牌路●●●●●●

代    理    人    江○○     住台北市仁愛路○○○○○○

 

上列聲明人對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成勝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

  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異議意旨略稱:95年度執字第37883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6年2月27日拍賣債務人林成勝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明人為最高標,且所提出之保證金票據並無 

  背書不連續之情形,應由聲明人得標拍定,鈞院宣示由相對人得標

  拍定,對聲明人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按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

  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背書,或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

  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均應認為投

       標無效,有本院第三次拍賣公告在卷可稽。

  又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

  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同法第144條亦有明文規

  定。

  本件於96年2月27日拍賣債務人林成勝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聲明人投標總價新台幣(下同)862萬8千元固為最高標,但

  其所提出之保證金票據二張之其中一張金額為50萬元之大眾商業

  銀行中和分行本行支票,記載本院以外之受款人楊淑霞,其背面空

  白背書在上者為聲明人「盧●●」,在下者為「楊○○」,依形式

  上判斷聲明人背書先,楊○○背書在後,揆諸上開票據法規定,即

  有該支票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之情形,本院依拍賣公告之規

  定認為聲明人投標無效,即無不合。

  又另一投標人許●●雖出價859萬元,為次高標,然開標時該投

  標人並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本院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

  前,其仍未到場,本院依拍賣之規定認為該投標人投標無效,由第

  三高標出價837萬元且已達最低價額之相對人得標拍定,洵無不

  合。

  聲明人以其為最高標,且所提出之保證金票據並無背書不連續之情

  形,應由其得標拍定,本院宣示由相對人得標拍定,對聲明人之權

  益不無損害,因而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應以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kk9828697 的頭像
    kkk9828697

    Jack法拍屋投資知識部落格

    kkk982869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