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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94條(流標之處置)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簡單的說:從第一次拍賣到第三次拍賣,甚至特別拍賣(第四次拍賣),在法官開完標,仍無人應買時,法官會當場詢問『有無債權人要承受』。


而債權人承受的房屋就為承受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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