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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查封拍賣的法律規定主要為強制執行法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其中法條為強制執行法
第九十九條 (不動產之點交)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交付不動產之執行方法)
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五七 關於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四條部分:
六六 關於第一百二十四條部分:
均沒有履勘後多久期限需完成強制點交的記載。
目前法院執行點交三大動作,命債務人15天自動執行命令、法院現場履勘及最後強制執行交屋,各法院作法不一,甚至同一家法院不同的承辦法官也是不相同的程序;像高雄地方法院,有些法官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會同時發自動執行命令,但部份法官卻要拍定人另行聲請才核發。
在履勘時,通常書記官出面也是一國多制,書記官協商雙方交屋期限後,如到期債務人不履行,拍定人再提出點交聲請,時間會多擔擱好幾個月;有些書記官會記明筆錄,逾期未搬視同廢棄物,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少數書記官則直接定出下次強制點交日期,如雙方協商4月30日交屋,書記官即定5月1日點交,這對債務人履行點交有相當催促作用。
面對各家法院不同作風,對於資深有經驗投資客,法院的點交程序只是協助手段之一,重點在與債務人如何折衝協調,讓對方能和諧快速交屋才是高招與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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