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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大量賣屋 租稅假期多一年


 資料來源:2007/1/8 經濟日報


 


  財政部最近頒布一道行政命令,延後到97年才針對個人出售超過一定戶數以上房屋者課徵營業稅,這項做法已使各國稅局追查企業假藉個人名義售屋的避稅行動宣告暫緩,同時促使個人售屋者不僅無需追溯繳稅,還可再擁有多一年的低稅負假期。財政部最近頒布一道行政命令,延後到97年才針對個人出售超過一定戶數以上房屋者課徵營業稅,這項做法已使各國稅局追查企業假藉個人名義售屋的避稅行動宣告暫緩,同時促使個人售屋者不僅無需追溯繳稅,還可再擁有多一年的低稅負假期。


 


  財政部這紙行政命令,已使今年以前,不論真假「個人售屋」案件,都只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據估計,這些「真企業、假個人」的售屋獲利者,單是被免除的營業稅,有人就可省下上千萬元。


 


  根據稅捐機關在財政部公布行政命令之前所查獲的案例,有民眾一年出售的房屋多達60幢,在命令公布後,縱使年售60幢房屋實已構成「營業行為」,當事人卻仍只需繳納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稅。據指出,全省稅捐機關調查一年出售超過十幢以上房屋的「個人」,多數集中在中南部地區。


 


  稅捐機關在追查這些名下持有大量不動產的「個人」購入大量不動產的資金來源時發現,都屬少數人的集資合購行為,並非單純「個人售屋」,其中並有人因大量出售名下房屋獲利數億元,未來都只需繳納少額的所得稅。


 


   財政部是在去(95)年年底發布命令規定,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自97年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在此之前,全國五區國稅局早已主動就個人建屋出售一年超過三幢以上的案件進行調查。稅捐機關普遍認為,一人一年售屋逾三幢,即算是營利行為,必須課徵營業稅。


 


  不過由於財政部已以行政命令規範個人售屋涉及營利行為,自97年元月起課徵營業稅。官員說,97年以前已被稅捐機關查獲的未確定課稅案件,都只能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無法追究其涉及營利行為的營業稅、營所稅等相關稅捐。


 


  個人出售房屋等財產的交易所得,目前分成兩種方式申報繳稅。可出示買賣成本資料者,按買賣差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課稅;無法出示原始買賣資料者,按財政部頒布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課稅。


 


  以94年為例,台北市是按房屋評定現值23%計算個人售屋的財交所得。評定現值100萬元房屋,其財交所得為23萬元,若適用稅率為40%者,只需繳交9.2萬元的所得稅。


 


  官員表示,個人售屋免課徵營業稅的結果,將可為部分出售行為已等同企業的「個人售屋」者,省下大筆稅捐。如營業稅是按銷售額的5%計稅,若出售房屋的銷售額是1,000萬元,營業稅就是50萬元。出售戶數愈多者,銷售額愈大、營業稅與所得稅就會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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