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在法院未排除租賃權,公告不點交情況下,您得標後要繼續出租給對方,不能要求法院點交房屋。


有很多房客,以為受到法院不點交的保障,在房子被標走後拒不繳租金,這是很傻不懂得法律的做法;碰到有經驗的投資人,在對方兩期未繳房租,就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終止租約。

 

只要對方不繳租金,您可發存證信函催繳,並在信中請對方將房租主動匯到您指定的銀行帳號;在兩個月未收到租金,再發一次存證信通知解除租約。

 

解除租約後,當然對方不僅不交租金,也不會將房子交還給您;接著您要向法院訴請對方交屋,以無權佔有,請求遷讓房屋,約三個月保證取得勝訴判決,您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點交房屋。

 

這種案件我們處理太多,只是煩瑣,不會困難的。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名稱: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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