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人投資條例



 



外國人與華僑係二種不同身分, 先要搞清楚 :
































 



外 國 人



華 僑



國別



外國人就是其他國家人.但我國係採雙重國籍制,故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或曾在台灣設立戶籍者或取得僑居地華裔證明(華僑)者,均非視為外國人,亦即,雙重國籍之人士屬本國人。



華僑屬中華民國國民



法律限制



外國人受土地法第17到24條之限制 (後附條文)



 



身分証明文件



外僑居留證


護照影本中譯後,再經法院之認證文件為之


 



僑委會申領之華僑身分証明


僑居地向我駐外單位所申領之身分証明文件


 



印鑑證明



法院公証處理



華僑印鑑證明



平等互惠



外國人購屋應受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亦即,應查明該國是否允許我國人在該國購置不動產而定





其他



外國人繼承權受土地法第17條.18條之限制,無法繼承農業用地等土地, 但可申辦(本國人)被繼承人分割繼承



 



 





1‧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或其行政區)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或其行政區)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者。


 


2‧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3‧外國宗教、社團法人得否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是以,外國法人如欲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土地權利人。


 


4‧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為何?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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