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買賣節稅:
 可按公告現值100 % 認定,捐贈予各級政府,並按公告現值100 % 抵繳贈與稅及遺產稅。
二、 被劃為整體開發範圍:
 需等待開發者,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地主可領回 45~55 % 可建築土地,但須時程較長。
三、 換地:
 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並得優先辦理交換。
四、 獎勵投資:
 可由投資人提出申請,興辦市場、兒童遊樂場、圖書館、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並享有獎勵辦法。
五、 容積移轉:
 送出基地依法可移出容積,並將其轉加在建築容積不敷興建使用之基地上。此為近期投資人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目的,方興未艾。
六、 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
 A. 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提出人陳案,陳情變更。
B.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巷第3款規定,直接申請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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