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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



一、定義:又稱為保全登記和暫時登記,乃為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即為保全請求權人(或債權人)之權益,暫時凍結登記名義人土地權利之一部或全部處分權,以調和登記之絕對效力。其種類如下:


1.    預告登記(實務上最常用,也是唯一可用)


2.    查封登記


3.    假扣押登記


4.    假處分登記


5.    破產登記


6.    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4.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5.
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證明
6.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7.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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