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支付款項大致分四期交付,說明如下:
一. 簽約款:
簽約時連同訂金的總付款額,此時賣方應將權狀正本繳出,並將定金收據收回,約佔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二十;於雙方簽訂私契約書時給付。(通常三至七天內再行辦理用印)
二. 用印款: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四十,買賣雙方於過戶相關的文件上蓋所有章(買方蓋普通章,賣方需蓋印鑑章)後買方付款,此時買賣公契書表,報稅書表需全部蓋完章,賣方並交付印鑑證明書,身份證影本等過戶所須證明文件。此時,賣方已將過戶所須的文件全部交付予代書,若房屋有貸款抵押權設定,尚可降低買方違約不付款的風險,假使該房屋早已無任何貸款抵押權設定,則截至收受用印款為止,賣方應收取買賣總價款的五成以上,其他剩餘價款,要求由將來房屋過戶登記名義人簽發本票,支票等債權憑證,等到收齊所有價款後再返還買方。
此時代書即可帶申報書表至稅捐處申報增值稅,契稅。(稅單約3至7天下達)(一般增值稅單下達約4至7天,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約15-20天左右)
三. 完稅款: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三十,於增值稅,契約稅單核發下來,雙方會同完稅時給付, 契稅由買方繳納,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繳納,繳納完畢後付款,惟此時,常可發現賣方有欠繳的地價稅,房屋稅,公程受益費,如果未繳清同樣是無法辦理過戶。
代書即可帶地政移轉申請書,移轉契約書,繳完稅之稅單送地政事務所辦登記手續。 (地政事務所過戶時間約需2-5天不等)
四. 交屋尾款:
約佔總價款百分之二十,於產權移轉登記過戶完成,賣方交屋時給付。
所有權移轉,於買方的名下後幾日內付款。
有時由買方以所買房屋辦理銀行貸款來支付,買方必須注意留5%-10%左右的交屋尾款(加上銀行貸款),才可對抗萬一房屋有漏水,物品遲不搬遷,瑕疵等狀況。
原則上,付款方式依買賣雙方於簽訂私契約時已決定,一切依約行事,所以簽約時要特別小心,白紙黑字不能反悔,付款比率也無百分之百準則,付款次數及價金可視實際需要增減,在簽訂買賣契約至過戶完畢之間,權利義務應儘量相等, 即使於移轉過程中也要時時提高警覺,隨時問代書進度,買方不宜一次付清款項,賣方亦不宜僅收取少許價款就交付權狀,印鑑證明等過戶所需的文件,代書的口碑也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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