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並以每月『15日』為分界點計算,如民眾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務必把握在15日以前提出申請,房屋稅才能自當月起適用新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就要到下個月才可以適用新稅率。
房屋稅的高底未必與房屋的大小成正比。因為計算房屋稅的根據不只是坪數,還有房屋造價及屋齡都必須要考慮在內,此外還有地段因素;因此,即使是同一棟大樓,也有可能由於不同樓層及不同位置的住宅,而造成房屋稅在計算上的不同,如房屋現值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尤其屋齡超過20年的公寓,考量折舊因素,很容易達到免稅之標準。但若因加蓋或增建使所增加的評定現值總值大於十萬元時,則仍需繳納房屋稅。
不動產課徵對象 – 物 :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u 房屋 : 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u 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 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u 建築物樓房外陽台或走廊,若突出牆心1.5 公尺以上應計入建築面積。
u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u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u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課稅對象 – 人 :
u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u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u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u 前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u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u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u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稅率
依 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u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 %,最高不得超過2 %。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1.2 %。
u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 %,最高不得超過5 %。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 %,最高不得超過2.5 %。
u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依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u 住家用房屋,1.2 %。
u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3 %。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補習班、人民團體及其他性質可認定為非供營業用者, 2 %。
u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u 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 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 2 %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5 %課徵;營業用按其現值5 %課徵。
u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稅率表 :
| 法定稅率 | 現行徵收率 | |||
房屋使用類別 | 最低 | 最高 | 一般 | 空屋 | 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核準變更使用 |
住家用(一般用) | 1.2% | 2% | 1.2% | 1.2% | 2% |
住家用(自住用) | 1.2% | 1.2% | 1.2% | ||
非住家用 營業用 | 3% | 5% | 3% | 3% | 5% |
非住家用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 | 1.5% | 2.5% | 2% | 2% | 2.5% |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u 房屋稅係採按月比例計課,每年徵收1次,開徵日期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課徵期間自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
u 如在年度中曾經移轉,稽征機關於移轉時提前開徵原所有權人當期應負擔之房屋稅,至於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之稅捐負擔,是屬當事人的私權行為,並不生稅法上的效力。
u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縱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100元以下者仍予免徵。
u 依據稅法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仍應課稅,房屋稅之繳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和違章問題並無關連,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變成合法。
u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繳納期限:
u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u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1月者不計。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u 平民住宅 :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u 合法登記之工廠 :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u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 :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u 房屋毀損30%以上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0%以上不及50%之房屋。
u 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 :
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負。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地下室停車場如何才能減免稅捐 :
地下室停車場供住戶免費停車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如果只是酌收清潔維護費,一樣可以免徵房屋稅。如果地下室停車位隨同主建物一併出租,供承租人自己停車使用,而不是對外營業或者按車收 費或另行出租,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罰則 :
u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u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100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u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別忘了要申請 :
您的房屋如果原本供公司或事務所使用,若因租賃期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改為住家使用時,不論自己使用或別人使用,均可提出申請按較低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記得應趁早申請喔!因為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則當月份就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即使是部分變更為住家用亦可比照辦理。作公司、倉庫等營業用按3﹪稅率課徵。 作醫院、診所、事務所使用按2﹪稅率課徵。作住家用,按1.2﹪稅率課徵。
違建仍應課房屋稅 :
房屋稅是對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因此,違章建築屬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部分,仍應課徵房屋稅。頂樓增建,如僅作遮陽防雨之用,並未設有門窗、牆壁的棚架,可免徵房屋稅。陽台加建,如果和主建物沒有合併打通使用,則不需課稅。頂樓架設廣告台、基地台,因為沒有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所以也不是房屋稅的課稅範圍。
許多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會違章加蓋,尤其以頂樓增建,和一樓加蓋最多。92年光台北市,清查違章建築欠稅的案件,就達17,000件,補課40,000,000元,其中以利用一樓房屋四周牆壁,加蓋房屋的違章案件最多。建管單位發現有違章建築時,便會通知稅捐處前往清查徵稅,另外,若發現有違章建築發生火災的新聞消息時,稅捐處也會立即派人,前往清查徵稅,不要心存僥倖。
房屋稅是按月課稅,如民眾的房屋有增建或改建,應在事時發生日起30日內,像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 ,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
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