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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 | ||
利用毗鄰農業區土地作工業區之擴充,以促進工業發展。每次申請變更毗鄰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原有廠地應為自有,並確已無法再擴充者。 | ||
變更: | ||
將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 區位限制: 一、 工業區內舊有聚落地區 (一公頃以上且人口密度達200人/公頃) 二、 工業區內70%為居住使用 (以街廊為計算單位,居住使用以合法建築計算) 三、 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 (以街廊為計算單位,居住使用以合法建築計算) 四、 83年9月23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工業區建築基地,現作住宅或商業使用 (工業發展沒落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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