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及台灣省政府雖分別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作為行政機關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依據,惟因未具法律位階且祭祀公業問題錯綜複雜,致清理效果未臻理想。今為解決積數十年之祭祀公業土地問題,同時符合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是以祭祀公業之相關事務,必須制定專法予以規範,爰『祭祀公業條例』將應生而出。
★ 祭祀公業條例草案之特點:
 1、男女平權: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不分男女性別,應列為派下員。
2、三年內申報: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3、祭祀公業法人: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本條例申報或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如未將其土地變更登記為派下員所有或依民法成立財團法人,則應向申報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4、簡化:規約之訂立及修訂由須全體派下員同意,放寬為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
5、無人申報或申報經駁回確定之祭祀公業,於法定期限屆滿後,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專戶保管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10年後土地價金即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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