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
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及財產上往往都是不分彼此,但是一旦遭遇到家庭變故,例如:負債、分居、離婚、甚至一方死亡時,關於夫妻個人婚前即擁有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所累積的財產,其所有權到底應該歸屬於夫妻的哪一方﹖而夫妻個人或共同積欠的債務又應該由誰來負責清償﹖這些切身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中都有賴「夫妻財產制」來加以規範。
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 :
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3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1004至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 (即聯合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 又可分:1.共同財產制 2.分別財產制
其簡單關係如下 :
財產制區別 | 所有權 | 管理權與處分權 | 責任關係 | 剩餘財產分配 |
法定財產制 | 各自所有 | 各自管理各自處分 | 各自對其務負擔清償責任 | 夫妻婚後財產剩餘 部份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約定共同財產制 |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 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各自取回共同財產;訂立財產制契約後原則平均分配新增之共同財產 |
約定分別財產制 | 各自所有 | 各自管理各自處分
| 各自對債務負清償責任 | 夫妻婚後財產餘部份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後的效力:
u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到法院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夠拘束夫妻雙方而已,並不能對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不承認這份契約的效力。(民法第1008條)
u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45條)。例如:夫妻雖然在夫妻財產制契約中約定,原來登記在 夫名下的土地應歸屬妻所有,但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有權人的變更,則土地的產權並不會因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約定而發生轉讓的效力。
u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一經登記在法院的登記簿之後,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登記處請求閱覽及交付謄本。(非訟事件法第46條)
夫妻財產新舊制之比較
法定夫妻財產制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新制) | 聯合財產制(舊制) |
財產種類 | 1、婚前財產。 2、婚後財產。 | 1、原有財產。 2、特有財產。(法定及約定) 3、聯合財產。(夫及妻之原有財產之組合) |
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分別所有。 |
管理權 | 各自管理。 | 1、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 2、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管理費用負擔 | 各自負擔。 | 1、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2、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
使用及收益權 | 各自使用、收益。 | 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處分權 | 各自處分其財產。 | 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
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
保全措施 |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 無。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 1、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
自由處分金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無。 |
約定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 共同財產制(新制) | 共同財產制(舊制) |
財產種類 | 1、共同財產。 2、特有財產。 | 同上。 |
所有權 | 1、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 同上。 |
管理權 | 1、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1、共同財產:由夫管理。 2、特有財產:同上。 |
管理費用負擔 | 1、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2、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 同上。 |
處分權 | 1、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2、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 1、共同財產:原則應經他方同意;但管理上所必要者,得自行處分。 2、特有財產:同上。 |
債務清償責任 |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 依債務種類,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 | 1、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2、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 無論訂約前或訂約後取得之共同財產,均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於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妻個人亦應負責。 |
所得共同財產制
比較項目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新制) | 所得共同財產制(舊制) |
財產種類 | 1、勞力所得財產。 2、勞力所得以外財產。 | 1、所得財產。 2、原有財產。 |
財產關係 | 1、勞力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2、勞力所得以外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 1、所得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 2、原有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 |
夫妻分別財產制 :
夫妻各保有自己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一切權利,而家庭生活費如食衣住行、子女扶養費、醫藥費及旅遊費等原則上由夫妻共同分擔;夫妻雙方可互相交付管理權給對方,委託對方代為管裡自己的財產,但可以隨時收回該管理權,受委託一方不能拒不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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