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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主實益: | ||
1、 運用地主等民間力量,加速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公辦之冗長時程。 2、 將土地變更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並立即可申請建築執照。 3、 原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重新規劃為形狀方整之區塊。 4、 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不會有道路被阻絕而無連外通路問題。 5、 消除共有土地型態,並減少經界糾紛。 6、 移轉時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重劃負擔費用並可抵扣稅額。 7、 土地價值增漲,並促進地方建設、社區繁榮迅速發展。 8、 交通更便利,享有公共設施之生活空間,使居住環境品質提升等。 | ||
二、實施方式: | ||
依土地法第141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規定,於適當土地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 ||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所定之辦理方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得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力量,加速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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